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
船員條例》有關問題答中國政府網問
我國是世界公認的航運大國和船員大國,為加強船員管理,提高船員素質,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維護船員的合法權益,國務院制定並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國令第494號,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7年9月1日開始實施。為便於公眾更好地理解《條例》的有關內容和精神,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接受了中國政府網的採訪。
問:船員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答:《條例》規定:年滿18周歲,符合船員健康要求,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並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領取船員服務簿,註冊為船員。
經依法註冊的船員,滿足了在船上工作的最低要求,可以在船上擔任二水、機工、廚師等職務。但是,符合船員註冊要求的船員,還不能滿足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等船員職務的要求。因此,《條例》對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等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規定除必須取得船員註冊外,還應當經過適任培訓和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歷,有良好的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並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問:船員在船服務期間有哪些職責和要求?
答:《條例》從四個方面規定了船員的職責和要求:
一是攜帶有效證件,掌握船舶的適航狀況和航線的通航保障情況,以及有關航區氣象、海況等必要的信息。二是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規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規則操縱、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實填寫有關船舶法定文書。三是參加船舶應急訓練、演習,按照船舶應急部署的要求,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發現或者發生險情、事故或者保安事件以及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在不嚴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盡力救助遇險人員。四是不得利用船舶私載旅客、貨物,不得攜帶違禁物品。
問:保護船員合法權益是《條例》的重要內容,請問《條例》對此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針對現實存在的我國船員合法權益保護不夠的問題,借鑒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海事組織關於船員保護有關公約的規定,從以下六個方面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作了規定:
一是船員用人單位和船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工傷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以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各項保險費用。
二是船員生活和工作的場所,應當符合國家船舶檢驗規範中有關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船員用人單位要為船員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防治職業疾病;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患病或者受傷的,應當及時給予救治,船員失蹤或者死亡的,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做好相應的善後工作。
三是船員工會組織應當加強對船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指導、幫助船員與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
四是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船員支付合理的工資,並按時足額發放給船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剋扣船員的工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的待派船員,支付不低於船員用人單位所在地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五是船員除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的假期外,還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個月不少於5日的年休假;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在船員年休假期間,向其支付不低於該船員在船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的報酬。
六是明確了船員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選擇遣返地點的權利以及遣返費用的支付。當出現船員勞動合同終止、船舶滅失或者未經船員同意船舶駛往戰區、疫區等情形時,船員可以要求遣返,遣返費用由船員用人單位支付。
問:從事船員培訓業務的培訓機構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船員培訓是提高船員素質的關鍵環節。船員培訓特別是高級船員的培訓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除理論培訓外,實際操作培訓也是船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因此,《條例》規定船員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船舶航行導航、定位、動力推進、裝卸、消防、救生、應急通信等必需的設備、設施。為了保證船員的培訓質量,《條例》規定依法設立的培訓機構從事船員培訓時,應當有符合船員培訓要求的場地、設施和設備,有與船員培訓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有健全的船員培訓管理制度、安全防護制度,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培訓質量控制體系。
問:隨著我國航運業的發展,航運公司自己擁有船員並不允許船員自由流動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員服務機構應運而生。《條例》對加強船員服務機構管理作了怎樣的規定?
答:針對目前一些船員服務機構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視船員權益的保護,損害船員合法權益的問題,《條例》規定從事船員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具有兩名以上具有高級船員任職資歷的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船員服務管理制度、具有與所從事業務相適應的服務能力等條件,並應取得海事管理機構的許可。同時,《條例》還對獲准從事船員服務的機構的行為規範作了規定:一是應當建立船員檔案,加強船舶配員管理,掌握船員的培訓、任職資歷、安全記錄、健康狀況等情況,並定期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二是應當向社會公佈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三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提供服務,應當誠實守信,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損害船員的合法權益。四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舶配員服務,應當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船員用人單位未與船員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終止向船員用人單位提供船員服務。五是船員服務機構為船員用人單位提供的船員失蹤或死亡的,船員服務機構應當配合船員用人單位做好善後工作。
問:《條例》在提高船員素質和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方面規定了很多好的制度,如何保證這些制度實施?
答:為了保障《條例》的實施,《條例》規定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船員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重點加強對船員註冊、任職資格、履行職責、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保護船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船員用人單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關的機構建立健全船員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衛生、健康和勞動安全保障制度,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時,對有違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規行為的船員,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計記分,由海事管理機構對累計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船員,扣留船員適任證書,責令其參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培訓並進行相應的考試;發現船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禁止船舶離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此外,海事管理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已取得船員服務簿、船員適任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的船員以及取得從事船員培訓業務許可、船員服務業務許可的機構,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撤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