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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等內容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 呂諾)根據1日起施行的新《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內容,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幫助提高成績、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

    標準規定,藥品廣告內容涉及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等內容的宣傳,應當以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批准的説明書為準,不得進行擴大或者惡意隱瞞的宣傳,不得含有説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內容。

    藥品廣告中有關藥品功能療效的宣傳,不得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不得與其他藥品的功效和安全性進行比較;不得違反科學規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適應所有症狀;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藥為“天然”藥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證等內容;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該藥品為正常生活和治療病症所必需等內容。“最新技術” “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不科學的用語,均不能出現在藥品廣告中。

    為保證用藥安全,引導合理用藥,標準規定,藥品廣告不得慫恿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當的表現形式,引起公眾對所處健康狀況和所患疾病産生不必要的擔憂和恐懼,或者使公眾誤解不使用該藥品會患某種疾病或加重病情;不得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內容;不得含有“家庭必備”或者類似內容;不得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保證內容;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指定、選用、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標準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的內容;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軍隊人員的名義、形象,不得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藥品廣告宣傳;不得以兒童名義介紹藥品。

    此外,藥品廣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與公共利益相關聯的內容,如各類疾病信息、經濟社會發展成果或醫藥科學以外的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