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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版藥品廣告審查方法和發佈標準對違法廣告處罰加重

    新華社北京5月1日電(記者 呂諾)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家工商總局重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5月1日起正式施行,將對違法藥品廣告加重處罰。

    為配合工商部門對違法藥品廣告的查處,加大打擊違法藥品廣告的力度,新修訂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重點增加和明確了以下規定:第一,篡改經批准的藥品廣告內容進行虛假宣傳的,撤銷廣告所涉及的藥品品種的所有廣告文號,並在一年內不受理該藥品廣告批准文號申請;第二,將藥品廣告與産品挂鉤,對任意擴大産品適應症範圍、絕對化誇大藥品療效、嚴重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違法廣告,將對其産品實行強制控制措施,暫停該産品的銷售,並責令其消除影響。

    此外,新辦法還明確了對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藥品廣告文號的行為的處罰措施,強化了申請人的義務和審批機關的職責。針對藥品廣告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新審查辦法還進一步明確藥品廣告審查的程序,以促進審批工作的公開公正。

    修訂後的《藥品廣告審查發佈標準》,進一步規範了廣告審查和發佈管理,加大了監管執法的力度。新標準對藥品廣告的監管更加嚴格,增加了不得含有軍隊單位或者人員的名義、形象,利用軍隊裝備、設施從事藥品宣傳;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與公共利益相關聯的內容;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廣播電視頻道、節目、欄目發佈藥品廣告;不得含有與醫療機構有關的醫療服務內容。

    新標準加大了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發佈違法藥品廣告的行政處罰力度。違法發佈藥品廣告,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為保證用藥安全,引導合理用藥,新標準規定,藥品廣告中涉及藥品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藥理作用的內容,必須以國家批准的説明書為準,不得擴大或者惡意隱瞞,不得含有説明書以外的理論、觀點等。藥品廣告不得直接或間接慫恿消費者任意、過量地購買和使用藥品,不得含有免費治療、免費贈送、有獎銷售、以藥品作為禮品或者獎品等促銷藥品的內容,不得含有評比、排序、推薦、獲獎等綜合性評價內容。

    據了解,原來的《藥品廣告審查辦法》和《藥品廣告審查標準》都是1995年制定發佈的,已經無法解決當前藥品廣告審查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能適應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和修訂以及管理體制發生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