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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5月21日   來源:人事部網站

嚴肅行政紀律 健全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
——人事部有關負責人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答記者問

    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紀律懲戒的專門性法規——《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將於2007年6月1日起實施。它的公佈施行,對進一步加強行政紀律懲戒工作,嚴肅行政紀律,督促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密切政府與人民群眾的關係,建設法治政府和責任政府,具有重要意義。人事部有關負責人日前就這部重要的行政法規的制定背景、精神內容及貫徹施行等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處分條例》?

    答:行政紀律懲戒工作是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督促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遵紀守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保證政府政令暢通,提高政府效能,維護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方針政策。1957年,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1988年國務院發佈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1993年國務院發佈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紀律懲戒作了原則規定;2005年發佈的《公務員法》,也對公務員的紀律和懲戒作了規定。這些法律、行政法規的公佈施行,對於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從政行為,嚴肅行政機關紀律,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廉潔、高效履行職責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特別是隨著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由於缺乏相應的行政紀律懲戒規定,使得一些違背公務員職責的行為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嚴重影響了行政紀律懲戒作用的發揮。因此,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統的規範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行政法規。根據黨中央關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要求,在總結行政紀律懲戒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反復調查研究和論證修改,形成了《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問:如何認識人事部門貫徹實施《處分條例》的重要意義?

    答:政府人事部門是行政機關公務員的主管部門,對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建設負有重要職責。我們要從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高度,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深刻認識貫徹實施好《處分條例》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抓好貫徹落實工作。

    頒布實施《處分條例》,是加強公務員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公務員法規定了公務員管理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實施公務員法要求建立較為完備的公務員管理法規體系。《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填補了公務員法配套法規體系的一項空白,是建立充滿生機活力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步驟,為依法開展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實現用制度管權、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提供了法律依據。

    頒布實施《處分條例》,是加強公務員隊伍建設的重要手段。行政機關公務員是全面履行政府職能,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管理社會事務和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肩負著治國理政的重任。公務員隊伍的紀律是否嚴明,行為是否規範,事關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事關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的實現。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對公務員嚴格要求,嚴格教育,嚴格管理,嚴格監督。《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要求公務員必須堅決執行中央確定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神聖職責,有利於進一步增強公務員的憂患意識、公僕意識和節儉意識,對於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頒布實施《處分條例》,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途徑。溫家寶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規範行政權力,大力加強政風建設,建設一個人民群眾滿意的政府。這就要求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規範、高效地行使行政權力,確保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於為人民謀利益。《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明確了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使權力和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遵守的各項紀律,有利於促進公務員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有利於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全面推進法治政府、服務政府、責任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設。

    問:《處分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特點是什麼?

    答:《處分條例》以憲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系統、全面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從四個方面鮮明地體現了我國公務員紀律懲戒制度的特點:

    體現了繼承與創新的統一。《處分條例》系統總結了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歷史經驗和科學實踐,充分吸收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將黨和國家對公務員的各項紀律要求和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規條文。在處分的種類、權限和程序等方面都繼承了已有規定。同時,《處分條例》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在健全管理體制機制,完善紀律懲戒內容等方面也進行了許多創新。

    體現了教育與懲處的統一。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是我們黨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方針政策,也是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一貫堅持的重要原則。教育是根本,懲處是保障。為體現重預防、重教育、重挽救的方針,《處分條例》規定,給予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對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等;同時,《處分條例》還規定對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包庇同案人員”等情形的公務員,應當從重處分。

    體現了原則性與操作性的統一。《處分條例》既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中最基本的內容做了原則規定,又對違紀行為定性量紀的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力求做到原則概括,簡略精當,符合實際,便於執行。《處分條例》明確了給予公務員處分應堅持的依法實施原則,公正、公平原則,教育與懲處相結合原則,錯責相適應原則和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的原則。《處分條例》還對每種違紀行為,都規定了明確的量紀幅度,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體現了嚴格管理與保障合法權益的統一。為嚴格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隊伍,《處分條例》加大了對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改變了以往對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留在機關繼續工作的做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處分條例》還規定了不服處分申訴的提出、受理、處理,以及受處分影響的期限和解除處分等,為維護受處分公務員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問:《處分條例》主要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處分條例》共7章55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處分的依據和處分的設定以及處分的原則等;第二章“處分的種類和適用”,規定了處分的種類和期限、處分的法律後果、解除處分的條件、數種違紀行為合併處理運用規則、從重從輕減輕以及不給予處分的條件、共同違法違紀中行政紀律責任適用規則、單位違法違紀以及依法被判處刑罰應當如何給予處分等;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規定了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財經紀律,失職、瀆職和濫用職權,嚴重違反公務員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等行為及相應的處分種類和幅度;第四章“處分的權限”,規定了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權限;第五章“處分的程序”,規定了任免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程序、監察機關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的程序所應適用的法律依據、調查人員及非法收集證據、回避制度、辦案期限等;第六章“不服處分的申訴”,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不服處分如何提出申訴、有關機關如何處理申訴、變更處分決定的條件和權限等;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所取得財物的處理、參照執行《處分條例》的人員範圍以及條例的施行日期等。《處分條例》內容豐富,規定明確,可操作性強,是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一部基礎性、實用性都很強的行政法規。

    問:我們知道,嚴格規範處分的設定權,是統一規範行政紀律懲戒制度、做好行政紀律懲戒工作的前提。那麼,《處分條例》對處分的設定權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了避免出現處分設定政出多門、處分幅度畸輕畸重現象的發生,規範行政紀律懲戒工作,切實維護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處分條例》對處分的設定作了嚴格規定:一是,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二是,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違法違紀行為作了規定,但是未對相應的處分幅度作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三是,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但應當給予處分的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四是,除監察部、人事部以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有關處分的規章應當會同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製定;五是,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處分事項。

    問:《處分條例》具體規定了哪些違法違紀行為?

    答:行政機關公務員具體的違法違紀行為及其相應的處分幅度,是實施處分的實體規範,《處分條例》在總結多年來行政紀律懲戒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列舉與歸納相結合的方式,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與履行職責直接相關的應當給予處分的主要的違法違紀行為作了7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罷工,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等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二是,違反議事規則,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拒不執行交流決定、回避制度,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判決、裁定、決定等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三是,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反職責紀律的行為;四是,貪污、索賄、受賄、行賄、挪用公款、揮霍國家資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等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五是,壓制批評、打擊報復、違法攤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風懈怠、工作態度惡劣等違法和違反公務員職業操守的行為;七是,拒不承擔贍養、撫養義務,虐待家庭成員,組織迷信活動,參與“黃賭毒”活動等違法和嚴重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其中,對參與賭博、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在工作時間賭博、挪用公款賭博,以及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等行為,都作了明確、具體的界定。

    問:人事部門應如何抓好《處分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處分條例》是建國以來第一部全面、系統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的重要法規。貫徹實施好《處分條例》,依法開展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健全公務員監督約束機制,是各級政府人事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政府人事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認真做好《處分條例》的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要把學習貫徹《處分條例》作為當前和今後的一項長期任務,抓好落實。要採取多種形式,認真學習《處分條例》,準確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實質。領導幹部要帶頭學習,各級人事部門的同志要先學一步。要廣泛深入地宣傳《處分條例》,使廣大人民群眾熟悉了解條例,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要大力開展《處分條例》的培訓工作,通過培訓增強廣大公務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紀律觀念,促使其自覺遵規守紀。要加強業務骨幹培訓,提高做好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本領和水平。

    嚴格執行《處分條例》的各項規定,嚴肅查處公務員違法違紀行為。要嚴格執行《處分條例》的各項規定,努力做到堅持原則不動搖、執行法規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遵守紀律不放鬆,真正實現有紀必依、執紀必嚴、違紀必究。要嚴肅查處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行為,確保令行禁止、政令暢通。要堅決查處各類違紀違法案件,堅決懲處違紀公務員。要抓緊清理現行有關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規定,該修改的修改,該廢止的廢止,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

    把實施《處分條例》同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相結合。要把《處分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同公務員法的實施工作結合起來,通過貫徹實施《處分條例》,嚴明組織人事工作紀律,嚴格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中央關於公務員法實施工作的各項決策部署,保證公務員法順利實施。要注意加強制度建設和創新,建立健全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真正用制度規範公務員的行為,進一步提高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

    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懲戒工作的管理,做到思想到位、組織到位、措施到位。要加強同兄弟部門的溝通協調,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要加強對《處分條例》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堅決予以糾正,並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堅決維護法規制度的約束力、權威性和嚴肅性。 

    文件鏈結:《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