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5月29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麼要制定條例?請您介紹一下制定條例的背景及其必要性。
答: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依法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加強層級監督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平臺。黨和國家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制度建設和實施工作。1990年12月24日,國務院發佈《行政復議條例》,在我國建立了統一的行政復議制度;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1999年5月6日,國務院印發了《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通知》;2006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結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完善行政爭議解決機制的新形勢,專門下發通知對加強和改進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2006年12月,國務院召開全國行政復議工作座談會,對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的行政復議工作作了全面部署。
近幾年來,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積極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全國平均每年通過行政復議這個制度平臺解決行政爭議8萬多起,糾正了一大批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努力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初發階段、化解在行政系統內部,密切了政府同人民群眾的關係,維護了政府的形象。在行政復議實踐中,各地積累了一些經驗,也發現了一些具體制度上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為了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根據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的“完善行政復議制度”的要求,有必要總結行政復議實踐經驗,把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具體化,進一步增強行政復議制度的可操作性。為此,國務院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問:制定條例遵循的指導原則是什麼?
答:為了充分體現“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要求,提高行政復議質量和效率,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五個指導原則:
一是,依法完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的範圍、申請、受理以及行政復議決定作了規定。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在工作實踐中普遍反映,這些規定比較原則,建議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為此,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結合各地、各部門的實踐經驗,條例對行政復議的有關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二是,方便申請。人民群眾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是對行政機關的信任,表明願意通過合法、正常的渠道解決行政爭議。針對當前行政復議渠道不夠暢通的問題,按照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行政復議權的要求,條例就方便人民群眾申請行政復議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
三是,積極受理。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是各級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履行的職責。條例對依法積極主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作了相應規定。
四是,改進方式。行政復議的審理方式事關行政復議的辦案質量。為了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便捷高效解決問題的優勢,增強行政復議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提高辦案質量,有必要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為此,條例在改進行政復議審理方式方面作了相應的規定。
五是,強化監督。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監督,是行政機關全面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也是保證行政復議工作整體推進、協調發展的迫切要求。條例對此作了相應規定,並強化了行政復議機關及行政復議機構的責任。
問:條例在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行政復議渠道是否暢通,是行政復議制度能否發揮作用的前提。加強行政復議工作,要把暢通行政復議渠道作為工作的著力點和突破口。條例在暢通復議渠道,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方面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為保障行政復議機關積極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權,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
二是,進一步完善了上級行政機關責令受理的程序,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經督促仍不受理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受理;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三是,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復議知情權,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産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四是,為確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條例明確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方法以及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
問:條例在改進審理方式、提高辦案質量上有哪些新的規定呢?
答:一是,健全了行政復議審查方式。條例規定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重大、複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採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二是,增加了和解制度。為了有效化解行政糾紛,平衡利益,努力做到案結事了,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可以自願達成和解。
三是,增加了調解結案的方式。雖然行政復議法中沒有規定調解制度,但行政復議實踐中調解被大量地運用於處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並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為此,條例規定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定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或者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四是,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中止和終止的適用情形,完善了行政復議審理程序。
問:與行政復議法相比,條例中對行政復議決定有新的規定嗎?
答:一是,行政復議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後發現該行政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也會出現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後,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條例規定的受理條件的情況,此時適用行政復議法規定的維持、撤銷、變更、確認違法等行政復議決定都不合適,因此,條例針對上述兩種情況規定了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決定類型。
二是,為了避免被申請人拖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明確了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
三是,為了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依法解決行政爭議、解除申請人“不敢告”的思想負擔,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即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範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問:條例中設專章規定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為了加大對行政復議工作的指導監督力度,保證行政復議工作的順利開展,條例專門規定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一章,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復議指導和監督職責。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領導。行政復議機構在本級行政復議機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權限對行政復議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二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加強對其行政復議機構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
三是,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糾正相關行政違法行為或者做好善後工作的意見書制度,建立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制度、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書制度。
四是,規定了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的制度。
五是,規定了下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將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報上級行政復議機關備案的制度。
問:條例在強化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機構的責任方面有什麼規定嗎?
答:為了保障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構切實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條例做了如下規定:
一是,規定各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認真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支持本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依法辦理行政復議事項,並依照有關規定配備、充實、調劑專職行政復議人員,保證行政復議機構的辦案能力與工作任務相適應。
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將行政復議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目標責任制。
三是,細化了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
四是,強化了行政復議的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或者行政復議機構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和條例規定的行政復議職責,經有權監督的行政機關督促仍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還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機構可以向人事、監察部門提出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分建議,也可以將有關人員違法的事實材料直接轉送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接受轉送的人事、監察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轉送的行政復議機構。
問:下一步貫徹實施好條例需要做哪些工作?
答:下一步貫徹實施好條例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要學習、宣傳好條例。條例公佈後,各地區、各部門政府法制機構要將條例的學習、宣傳作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來抓。要注意整合各種宣傳資源,採取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全社會宣傳行政復議制度,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曉並熟練運用行政復議這一法定渠道,理性合法地表達利益訴求。
第二,要抓好對條例的培訓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要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條例培訓工作,介紹條例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和具體制度適用問題,切實提高行政復議人員的工作能力和辦案水平。
第三,積極受理、公正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提高行政復議案件辦理質量,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加強能力建設,著力解決突出問題,為行政復議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要建設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的行政復議人員隊伍,著力解決基層行政復議人員嚴重短缺、整體素質不高等突出問題,為做好行政復議工作提供強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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