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
人民銀行、銀監會負責人就《對儲蓄
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
施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將於8月15日起施行。為方便公眾了解《決定》相關內容,記者就此採訪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負責人。
一、問: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下稱利息稅)是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
答:利息稅是對個人在我國境內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它不是一個單獨的稅種。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七項規定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利息稅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一個具體組成部分。
二、問:誰是利息稅的納稅人?
答:凡在我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有人民幣、外幣並因此取得利息所得的個人,為利息稅的納稅人,其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境內的儲蓄機構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包括郵政儲蓄銀行,以及還沒有改制為郵政儲蓄銀行的郵政企業辦理儲蓄業務的機構。
三、問:其他國家是否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據我們掌握的有關資料,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瑞士、瑞典、韓國、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肯尼亞、尼日利亞等國家,均將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作為個人應稅所得的一部分,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只是徵稅的具體辦法有所差異。
四、問: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答:利息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取得的人民幣、外幣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但不包括符合規定條件免稅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等。
五、問:為什麼要減徵利息稅?
答:自1999年11月1日起開始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來,其在鼓勵消費和投資、合理調節個人收入、增加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的整體環境與利息稅開徵時相比已有較大改變。目前,投資增長較快,物價指數有一定上漲,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相對減少。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減少因物價指數上漲對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響,增加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收益,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修訂為“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徵、減徵、停徵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根據授權作出了減徵利息稅的決定。
六、問: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國務院修訂了《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按照修訂後的《實施辦法》,此次調整利息稅政策主要有:一是利息稅的適用稅率由原來的20%減按5%執行;二是對利息稅政策調整時點前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稅分別作了規定。
七、問:利息稅減徵後,以前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如何計稅?
答:按照修訂後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2007年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應按政策調整前和調整後分時段計算,並按照不同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舉例如下:某儲戶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應該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該項存款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而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儲戶在2007年8月15日以後存入銀行的儲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按5%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八、問: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規定的稅率如與調整後的實際稅率不一樣,該如何徵稅?
答:按照國際慣例,避免雙重徵稅協定中的稅率通常要低於法定稅率,如果協定中的稅率高於國內實際稅率,應根據國民待遇原則,也適用國內實際稅率。由於我國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法定稅率由20%調減為5%,原來享受15%、10%、7.5%協定稅率的納稅人在中國境內儲蓄機構的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應按照5%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九、問:有關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做好減徵利息稅政策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利息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關係到廣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為保證利息稅減徵政策的順利實施,有關方面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各級財政、稅務、銀行監管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加強對儲蓄機構及儲戶的政策宣傳和業務輔導,使儲蓄機構辦稅人員熟悉扣繳稅款的計算方法和操作程序,使廣大儲戶了解新政策精神;二是各級稅務機關要抓好內部培訓,吃透新政策精神,採取有效措施,認真做好利息稅徵收管理相關的配套工作;三是儲蓄機構要及時做好扣繳利息稅業務軟體的修改、調試、應用工作,確保新政策實施到位,維護儲戶的合法權益;四是儲蓄機構要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同時,對儲戶反映的問題要做好耐心細緻的宣傳解釋工作。
文件鏈結:《國務院關於修改<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