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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2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
《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銀監會發佈了《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銀監發〔2007〕75號,以下簡稱《意見》),中國銀監會有關部門就此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債券市場是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債券市場,對於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提高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以及提升貨幣政策傳導的有效性均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我國債券市場發展速度較快,債券發行規模和發債企業日益擴大。目前企業發債均要求銀行擔保。但債券市場是直接融資市場,與以銀行作為仲介的間接融資市場有本質區別。直接融資市場需保護投資人利益,間接融資市場主要保護存款人利益,如果發債企業經營不善破産,損失由擔保銀行來承擔,將嚴重影響存款人和銀行股東利益。因此,要將企業發債行為與銀行授信嚴格區分開來,企業債發行應依賴發債人的資信和還款能力。

    問:銀行為企業債提供擔保有哪些風險?

    答:銀行為企業債提供擔保,實際上保護了債券投資人的利益,卻可能將債券市場風險轉移至銀行系統,損害存款人資金安全和銀行股東利益,與銀行經營宗旨不符,也有悖國家大力發展債券市場、促進直接融資的初衷。在部分發達國家,若企業要發行長期項目債,銀行不但不會提供擔保,甚至還要提前收回該企業的長期貸款,因為一旦企業發生財務危機,債券的清償順序優於貸款。此外,我國政府其他部門也從未要求企業發債需銀行擔保。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尚不發達,債券發行人信用水平不高,債券發行申請、審批、債券資金運用監督、信息披露等制度有待健全,債券到期償付風險較高,銀行為企業債提供擔保的風險尤為突出。一是目前企業債發行過程缺乏市場有效監督。我國仲介機構發展相對滯後,部分評級公司的專業性、公證性不高,相關法律審查、會計審計的獨立性不夠,難以準確評判相關風險和發揮有效監控。二是發債企業信息披露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實,擔保銀行對發債企業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缺乏有效監控手段,企業一旦改變債券資金用途或發生其他影響償債能力的事件,銀行難以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化解風險。三是部分銀行未將擔保納入統一授信管理,未按照《商業銀行授信盡職工作指引》要求對被擔保企業進行嚴格審查,甚至存在為維持客戶關係放鬆擔保條件要求等問題,需要引起高度關注。

    問:為什麼銀監會禁止銀行對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進行擔保?還對銀行哪些擔保行為進行了規範?

    答:以項目債為主的企業債券,債券期限較長,一般為5至10年,長的可達20年,多投放于較大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技術改造項目,還款來源通常為項目租金收入、經營收入,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經濟發展等因素影響較大,項目企業按期償還債券本息存在較大風險,銀行履行償付責任概率較高,所以禁止銀行擔保。

    各銀行對其他用途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信託計劃、保險公司收益計劃、券商專項資産管理計劃等其他融資性項目原則上不再出具擔保;已經辦理擔保的,要採取逐步退出措施,及時追加必要的資産保全措施。同時,要注意不要一刀切,投標保函、承包保函、履約保函等擔保類中間業務與企業債擔保性質完全不同,銀行仍可繼續辦理。

    問:如何保證《意見》各項政策得到落實?

    答: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將擔保等表外或有負債業務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嚴格準入條件,嚴格擔保審查,嚴格授權制度。對於未納入授信統一額度管理的客戶,不得辦理擔保業務。對銀行違反規定辦理企業債擔保業務的,或因未達到盡職要求形成風險的,銀行監管部門將嚴厲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