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實施後海關緝私部門治安處罰權
一、海關治安管理處罰的適用範圍
在一般人的印象裏,治安管理處罰是地方各級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等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給予的行政處罰,海關是沒有治安管理處罰權限的。
在《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頒布前,海關關員,包括緝私警察在依法執行職務時如果受到阻礙、抗拒,只能要求有關公安機關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予以協助,並將違法當事人移交有權機關處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海關在查緝走私的過程中遇到惡意抗法事件,往往無法有效處理。《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出臺後,規定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有權行使治安管理處罰權,進一步強化了海關緝私職能,對嚴厲打擊走私,充分保護執法人員人身安全,有效處理非法阻礙、抗拒緝私等違法行為起到了重要作用。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由設在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具體來説,以下幾類行為適用該條款,可以由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直接針對緝私警察人身的行為
毆打或者威脅、公然侮辱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緝私警察的。主要是通過打擊緝私警察的身體以阻礙其執法,如以殺害、傷害、損壞名譽等手段相威脅,或以語言、手勢等方式對緝私警察進行辱罵、貶低、嘲諷,
採取撞船(車)、燒船(車)、沉船等手段抗拒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船(車)故意設置障礙的。撞船(車)、燒船(車)、沉船或者對警務船(車)故意設置障礙的,均屬於情節嚴重的妨礙緝私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還可能危及緝私警察的生命安全,依法應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妨礙緝私警察調取證據的行為
抗拒或者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緝私警察進入有關住所、場所或者妨礙緝私警察調查取證的。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緝私警察可以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等進行檢查。緝私警察在辦理走私、違規案件時,可以依法調查收集證據。
哄搶或煽動他人哄搶緝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或者其他財物的。緝私警察依法扣押的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或其他財物,既屬於證明走私行為的物證,也是將來沒收的對象,行為人哄搶或煽動他人哄搶上述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將嚴重影響海關對走私行為的依法懲處。
故意隱藏、轉移、變賣、損毀緝私警察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特製設備或者其他財物的。
故意窩藏、轉移、毀滅證據或者串供、作偽證等,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以其他方式掩護、幫助走私的行為
採用衝關、闖關等方式強行衝撞海關監管卡口、海關在海上設立的中途監管站和緝私警察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行為人以衝關、闖關等方式走私的,海關除了可以對其適用《海關法》予以處罰外,還可以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受雇監視、跟蹤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為走私分子通風報信和為走私活動提供幫助的。
以上列舉的是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具體行為方式,在實踐中,如果有拒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也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行為人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時,才能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行為人抗拒、阻礙其他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當報告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而不能由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直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接到報告的,可以赴現場以適當方法控制局面,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和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地方公安機關辦理。此外,對於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如果情節嚴重,涉嫌刑事犯罪,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應當將案件及時移交地方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自行偵查。
二、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只規定了直屬海關、隸屬海關的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對有關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但具體可以給予哪些行政處罰則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第六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根據以上條款,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有關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人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的行政處罰。
警告屬於最輕微的治安管理處罰,適用於情節較輕的情形。警告具有譴責和訓誡兩重含義,它既是對有關行為人行為的一種否定性評價,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所在,也是對行為人的一種警示,訓誡其不得再實施有關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罰款是對行為人課以一定金錢義務的處罰,通過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經濟上受到損失,從而起到懲戒和教育作用。對於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的,一般可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除處以行政拘留外,最高還可以處500元罰款。
行政拘留是短期內剝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也是對自然人最嚴厲的一種治安管理處罰。按照法律規定,對於抗拒、阻礙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三、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救濟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本條規定,被處罰人如果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採取救濟手段,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隸屬海關緝私分局雖然是海關內設的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但根據《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該緝私分局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而不是以其所屬的海關的名義。因此,根據《行政復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當事人對隸屬海關緝私分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直屬海關緝私局申請行政復議;對直屬海關緝私局作出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緝私局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