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
《海關總署關於規範來往粵港澳公路車輛監管的公告》
2007年10月23日,總署對外公佈了《海關總署關於規範來往粵港澳公路車輛監管的公告》(2007年第55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該《公告》制定和發佈的背景、主要內容、應當注意的問題等,解讀如下:
一、 海關總署制定和發佈《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海關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加大科技應用投入,完善監管網絡,加強部門間聯絡配合,逐步完善粵港澳兩地牌車(以下簡稱“兩地牌車”)監管體系,使監管力度得到進一步加強。但在實際監管中,處理被盜的兩地牌車仍面臨依據模糊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海關對來往粵港澳公路車輛的監管,明確管理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最近,海關總署在深入了解和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公路貨運企業及其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8號)等規定,制定併發布了該《公告》。
《公告》的發佈,使處理被盜兩地牌車有了依據,保證了國家稅收應收盡收,切實解決了面臨的實際問題。
二、《公告》主要都涉及了哪些內容?
(一)《公告》中明確了已在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的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屬於海關監管對象,車輛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車輛發生滅失,運營人應履行海關手續,承擔繳納稅款責任。
(二)《公告》根據香港籍、澳門籍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在境外滅失、在境內滅失或被法院判決沒收等不同情況,對如何辦理海關相關手續以及相應責任進行了明確。其中:
1、對於在境外滅失的香港籍、澳門籍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如有合法證明材料證實有關車輛已履行正常手續出境,並在境外滅失,車輛運營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其登出手續,無需補納稅款和提供進口許可證件。
2、對於因不可抗力在境內滅失的,車輛運營人應持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辦理其登出備案等手續;對於被法院判決沒收,拍賣款項上繳國庫的,車輛運營人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辦理其登出備案等手續;對於其他在境內滅失的,車輛運營人應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繳納稅款、提交進口許可證件。
違反上述有關規定,構成走私、違規行為的,由海關依法追究責任。
(三)《公告》中還明確來往粵港澳公路客運車輛比照本公告辦理,其涉及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三、《公告》的應用過程中有何需要值得注意的問題?
1、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運營人應當保管好已在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的車輛,防止丟失和被盜。
2、上述車輛一旦滅失或被法院判決沒收,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運營人應按《公告》規定,及時辦理海關相關手續。
文件鏈結:《關於來往粵港澳公路貨運車輛的有關事項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