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改革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于2007年11月1日以海關總署公告2007年第58號對外公佈了《海關總署關於在粵港地區實施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改革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並於2007年11月10日起施行。
一、海關總署制定和發佈《公告》的背景
近些年來,隨著區域經濟、進出口物流的迅猛發展,以及內地與香港兩地聯絡的日益緊密,海關面臨任務更重、難度更大、要求更高的形勢。為適應區域經濟發展要求,進一步提高來往廣東與香港之間(簡稱來往粵港)公路車輛的通關效率,簡化海關手續,海關總署在區域通關改革取得成功的基礎上,決定整合衛星定位管理設備(簡稱GPS)、電子封志等監控手段,結合《載貨清單》電子化和前期已經取得的陸路通關改革成果,開發了“跨境快速通關系統”,在兼顧海關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實現來往粵港公路運輸車輛在進出關境口岸的自動快速核放。本著“積極穩妥、逐步實施”的原則,海關總署決定首先在粵港地區進行試點運行。
為配合“跨境快速通關系統”的試點運行,使廣大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了解相關業務流程,海關總署專門制定並對外發佈了《公告》。《公告》的發佈,有利於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承運人及其代理人加深對海關此項業務的了解,也便於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公告》解釋了來往粵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的含義,以及具體運作的三種方式:轉關提前報關、直轉、過境。
《公告》明確了來往粵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的基本流程和相關條件。貨物承運人如果選擇此種通關模式,即可享受在口岸海關(如皇崗口岸)自動核放、無需辦理人工手續的通關便利,但需具備三個基本條件:一是車輛應當經深圳海關備案並使用海關認可的衛星定位管理設備和電子封志;二是應當在車輛進境前或出口貨物報關單申報前向海關申報《載貨清單》電子數據,並在車輛抵達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1小時前進行車次確認。三是轉關提前報關、直轉方式下,不得運載限制轉關物品;過境方式下,不得運載禁止過境貨物。
在《公告》中,明確了如果貨物承運人未按海關要求提前進行車次確認,海關可能採取的相關措施,以及對貨物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辦理報關手續時的相關要求,如需徵收關稅和增值稅貨物須在車輛進境後方可辦理報關單接單手續、車輛運抵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後,方可辦理貨物放行手續。提前報關的同一車次對應的貨物報關單,應一次性辦理報關單接單手續等。
《公告》還對電子封志的錄入、修改,《載貨清單》電子數據作廢的條件和流程等進行了詳細規定,並明確了發生電腦系統故障等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措施。
三、《公告》內容與現行業務模式的主要區別
一是符合條件的進出口貨物在公路口岸可享受無需辦理任何人工手續,海關進行自動快速核放的通關便利。
二是承運車輛需使用海關認可的衛星定位管理設備和電子封志。
三是承運人需提前向海關申報《載貨清單》電子數據,並在車輛抵達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1小時前進行車次確認。
四、《公告》的應用過程中需要值得注意的問題
選擇來往香港公路車輛快速通關方式的貨物承運人應確保提前申報的《載貨清單》電子數據準確無誤,並按海關要求在車輛抵達進境地或啟運地海關監管場所1小時前進行車次確認。否則,承運人將無法享受在公路口岸海關自動快速核放的便利。設立車次確認環節,主要是考慮到目前貨物承運人可能提前申報多份《載貨清單》電子數據,因此需對最終即將進出境的車輛所對應的《載貨清單》電子數據進行確認。這樣規定,既便於承運人提前攬貨,也便於海關準確、有效監管。
在這種快速通關方式下,雖然公路口岸海關不再對相關紙本《載貨清單》和《來往香港汽車進出境簽證簿》辦理人工簽注手續,但司機仍需將《來往香港汽車進出境簽證簿》和《載貨清單》等紙本單證隨身攜帶,並要求將紙本《載貨清單》投遞到通道的申報箱,以備電腦系統發生故障等特殊情況下應急使用,確保車輛及其所載貨物的快速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