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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30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新的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了新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新《辦法》的發佈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新《辦法》?

    答:制定新《辦法》主要有三個目的:

    一是適應汽車金融公司現實和長遠發展需要,拓寬公司融資渠道和增加業務品種,促進整體行業持續健康發展。2003年出臺的《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和《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是在履行入世承諾、對外開放汽車消費信貸市場的背景下制定的,出於審慎性考慮,原《辦法》規定允許汽車金融公司開展的業務範圍比較狹窄。從3年多的實踐看,行業整體運作比較規範,經營審慎、風險可控,發展前景廣闊。同時,也逐漸暴露出公司正常業務發展需要與業務範圍偏窄的矛盾,如融資渠道、業務品種單一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業務的正常開展,亟待通過修改原《辦法》,調整業務範圍和增加業務品種加以解決。

    二是與近年新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保持一致性。近3年來相繼頒布或修訂了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為更好地與相關法律法規協調一致,增強法規執行的嚴肅性、有效性,有必要對原《辦法》及《細則》進行修改。

    三是調整風險監管指標要求,使指標設置更為科學,非現場監管更有針對性。原《辦法》及《細則》中規定的個別指標,已不適應實際業務和風險管理需要(如最大10家客戶授信集中度指標),需要做出調整,同時也需增加必要的風險監管指標(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將部分指標由監控變為監測(如流動性指標由監控變為重點監測),以使非現場監管更為靈活、更為科學有效。

    問:新《辦法》的基本構架及主要規定包括哪些方面?

    答:新《辦法》將原《辦法》和《細則》合二為一。原《細則》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分別是機構設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監管指標。鋻於機構設立的相關內容在銀監會行政許可相關規定中已體現,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相關內容也將包括在行政許可規定和擬出臺的相關管理辦法之中,而監管指標的相關內容有必要提升至新《辦法》裏,故不再保留《細則》。

    新《辦法》共分五章40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及依據、汽車金融公司定義、監督管理機關、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業務範圍、風險控制與監督管理等規定及有關附則。

    問:新《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做出調整?

    答:新《辦法》著重對準入條件、業務範圍、風險管理指標等方面作出較大修改和調整,突出體現汽車金融的專業性、核心業務及功能定位。強調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汽車金融管理經驗或專業團隊;強調三大核心主業:零售貸款、批發貸款(特指對經銷商的採購車輛貸款,有別於一般公司貸款)、融資租賃業務;強調監管指標體現業務及風險管理特性,並非越多越好。

    問:新《辦法》對出資人資質條件有哪些新的規定?

    答:一是針對沒有汽車金融業務經驗的汽車生産廠商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提出審慎性要求,即新增加“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一名出資人具備五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的規定。

    二是提高對出資人綜合經濟指標量化標準,將非金融機構出資人的資産規模要求從原來的40億元提高至80億元,營業收入從20億元提高至50億元。

    三是根據汽車産業格局和實際發展需要,取消了原《辦法》“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的規定。

    四是新增加了“最近1年年末凈資産不低於資産總額的30%(合併會計報表口徑)”;“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3項規定。

    此外,與相關法規協調一致,對有關條件作出適當調整,如將“最近3年連續盈利”改為“最近2年連續盈利”、將“無違法違規記錄”改為“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

    問:新《辦法》增加了哪些業務範圍?

    答:為解決汽車金融公司業務發展中面臨的融資渠道和業務範圍狹窄的問題,同時兼顧長遠發展需要,新《辦法》在業務範圍方面做出了重大調整,增加了6項新業務,即增加了“接受汽車經銷商採購車輛貸款保證金和承租人汽車租賃保證金;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售後回租業務除外);辦理租賃汽車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批准,從事與汽車金融業務相關的金融機構股權投資業務”等業務。同時將吸收存款的範圍由原來的“接受境內股東單位3個月以上期限的存款”調整為“接受境外股東及其所在集團在華全資子公司和境內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此外,取消了原《辦法》中的“為貸款購車提供擔保”業務。

    問:新《辦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基本監管要求?

    答:新《辦法》明確規定,汽車金融公司應按照中國銀監會有關金融機構內控指引和風險管理指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全面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

    遵循規制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思路,新《辦法》對汽車金融公司股東和高級管理人員提出新的審慎性監管要求,要求擬設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豐富汽車金融業務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或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同時根據汽車業務和監管需要對監管指標進行了適當調整。將原《辦法》及《細則》規定的7個監管指標調整為5個監控指標,即保留3個指標:單一客戶授信比例、單一股東及其關聯方授信比例、自用固定資産比例;增加1個指標:單一集團客戶授信比例;修改1個指標:資本充足率由10%下調至8%;刪除3個指標:最大10家客戶授信比例、流動性比例、對外擔保比例要求。

    此外,還增加了對外包業務的監管要求,即規定“汽車金融公司如有業務外包需要,應制定與業務外包相關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業務外包的決策程序、對外包方的評價和管理、控制業務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應急計劃等。汽車金融公司簽署業務外包協議前應當向註冊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業務外包協議的主要風險及相應的風險規避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