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地質勘查資質管理
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08年3月3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制定該條例?
答:地質勘查服務於經濟社會的各個方面,是經濟社會發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通過地質勘查,提高礦産資源的可採儲量,可以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源保障;提高國土調查程度,可以為城鄉規劃和國土整治提供地質依據。因此,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是緩解資源瓶頸制約、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國土整治的重要基礎,是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
制定條例,為加強地質勘查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一是地質勘查工作自身特性的內在要求。地質勘查工作具有科學性、技術性、風險性強的特點,在設備、人員、技能等方面都有特殊要求,為保證地質勘查工作質量,需要對地質勘查單位實行準入管理。二是礦産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有效實施的重要條件。《礦産資源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從事礦産資源勘查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六條也規定,探礦權申請人申請探礦權時,應當提交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複印件。為保證上述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需要明確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三是提高資源保障能力的基礎工作。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礦産資源的需求不斷增長,面對礦産資源勘查滯後,重要資源可採儲量下降,難以滿足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局面,迫切需要通過完善資質條件,提升地質勘查單位的能力,提高地質勘查的資源保障能力。四是規範礦産資源勘查秩序的重要舉措。隨著礦産資源開發活動的升溫,一些不具備條件的單位也開始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導致勘查工作質量大幅度下降,由此引發的安全事故也時有發生,迫切需要規範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管理。五是規範行政審批權的重要手段。當前,地質勘查資質在申請條件、審批程序等方面都不夠明確和規範,導致資質審批隨意性較大。確定資質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實施《行政許可法》,保障資質審批權正確行使的重要手段。
問:地質勘查資質分為哪些類別和等級?
答:根據地質勘查專業性質和特點,對地質勘查資質進行分類與分級,是實現科學管理的基礎和前提。總結現行地質勘查資質分類與分級管理的經驗,參考《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中對地質勘查業的分類,條例規定,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和專業地質勘查資質;綜合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産勘查資質,液體礦産勘查資質(不含石油),氣體礦産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煤炭等固體礦産勘查資質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調查資質;專業地質勘查資質包括地球物理勘查資質、地球化學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地質鑽(坑)探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
同時,條例還規定,區域地質調查資質、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産勘查資質、氣體礦産勘查資質(不含天然氣)、航空地質調查資質、遙感地質調查資質和地質實驗測試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級;其他地質勘查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三級。
問: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答:條例規定,申請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二)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具有資格的勘查技術人員;(三)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勘查設備、儀器;(四)有與所申請的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生産管理體系。
同時,考慮到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需要具備的具體條件各不相同,條例還規定,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的具體標準與條件,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2005年4月29日,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地質勘查資質註冊登記工作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5]41號)已經對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需要具備的具體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條例發佈後,國土資源部還將根據條例的規定,對不同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需要具備的具體條件作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以保證條例的順利貫徹實施。
問:條例關於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機關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了明確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批頒發機關,方便地質勘查資質申請單位,條例規定,海洋地質調查資質、石油天然氣礦産勘查資質、航空地質調查資質,以及其他甲級地質勘查資質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其他的地質勘查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問:條例對地質勘查資質的審查與決定程序有哪些規定?
答:規範的審查與決定程序,是有效制約審批機關的審批權,保證資質審批依法進行的重要手段。為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審查期限。條例規定,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地質勘查資質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
二是,明確審查後的決定程序。條例規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批准,並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異議的,審批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單位提交相關説明材料;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審批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説明理由。
三是,建立公告制度。條例規定,審批機關應當將頒發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及時向社會公告,併為公眾查閱提供便利。
問:條例關於地質勘查資質的變更有哪些規定?
答:條例規定,地質勘查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或者事業單位變更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變更手續;地質勘查單位因合併、分立或者其他原因變更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的,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問:條例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延續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規定,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地質勘查單位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應當於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
問:對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的地質勘查資質證書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的精神,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在原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申請地質勘查資質。逾期不辦理的,不得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
問:條例對強化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有效的監督管理是確保地質勘查活動規範進行的重要手段。為了進一步強化對地質勘查活動的監管,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建立職業檔案管理制度。條例規定,審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的執業檔案管理制度。執業檔案應當記錄地質勘查單位的執業經歷、工作業績、職業信譽、檢查評議、社會投訴和違法行為等情況。
二是,規範地質勘查單位的日常活動。條例規定,地質勘查單位不得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不得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在委託方未取得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前,不得為其進行礦産地質勘查活動。
問:違反條例規定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嚴格的法律責任是法律有效貫徹執行的最終保障。為了增強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力,加大處罰力度,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或者超越法定職權頒發資質證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不予頒發資質證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頒發資質證書,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在資質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地質勘查單位的責任。條例規定,地質勘查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撤銷資質證書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地質勘查單位不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類別或者資質等級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出具虛假地質勘查報告,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查項目,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查活動,在委託方取得礦産資源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前為其進行礦産地質勘查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條例還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單位,自吊銷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地質勘查資質。
三是,明確其他主體的責任。條例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此外,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資質證書的,予以收繳或者吊銷,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