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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24日   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
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政策答記者問

    全面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以下簡稱新《通則》)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施行。針對企業貫徹實施新《通則》問題,財政部先後印發了《財政部關於實施修訂後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和《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對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政策做出了規定。日前,財政部企業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新《通則》實施後,企業原來的職工福利費計提制度有何變化?以前形成的職工福利費餘額怎麼處理?
    答:新《通則》改革了延續幾十年的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制度,將原來從職工福利費中開支的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內容,都規定為直接列入成本(費用)。因此,自2007年1月1日開始,各類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在內)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提取的職工福利費,應予衝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除上市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首次執行會計準則》執行以外,企業賬面應付福利費餘額(不含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餘額),區別以下情況處理:
    1、餘額為赤字的,轉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潤,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潤負數的,依次以任意盈餘公積和法定盈餘公積彌補;仍不足彌補的,以2007年及以後年度實現的凈利潤彌補。
    2、餘額為結余的,繼續按照原有規定使用,待結余使用完畢後,再執行新《通則》。即原來開支的職工福利費項目,先核銷應付福利費,待其歸零後,再直接列支成本(費用)。企業實行公司制改建或者産權轉讓時,結余應當轉增資本公積。
    問:新《通則》實施後,企業應當如何加強職工福利費用的管理?
    答: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合規、合理”原則,對實際支付的各種職工福利費用進行梳理,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擬定相關費用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確職工福利費用的具體項目、文件依據、具體標準、實施對象和方式、審批權限等,經職工(代表)大會和投資者審議通過後,嚴格按制度執行,據實列支相關費用。
    企業應當嚴格區分工資、職工福利和工會經費,項目間不得相互擠佔或任意轉換。
    問:新《通則》實施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年金)財務制度有何變化?
    答:補充養老保險(即年金)屬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範疇。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和《財政部關於企業為職工購買保險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3]61號)的規定,有條件的企業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導致應付福利費發生赤字。
    新《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已參加基本醫療、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所需費用按照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從成本(費用)中提取。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由職工個人負擔。”《財政部關於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進一步明確,“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據此,企業負擔的補充養老保險繳費比例上限並沒有變化,即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4%,只是列支渠道有所變化,即原來區分試點和非試點地區企業,分別從勞動保險費和應付福利費中列支,現在則統一從成本(費用)中列支。
    問:新《通則》實施後,企業以前年度因實施工效挂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如何處理?
    答:企業在正常生産經營情況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挂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繼續作為負債管理,主要用於以後年度工資分配的“以豐補歉”,不得轉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或者直接用於年金繳費,以維護國家工效挂鉤政策的一致性。
    企業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也可從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1、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統籌項目外養老費用;2、符合國家規定的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3、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
    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産權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以及《關於<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工效挂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産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
    問:企業執行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怎麼解決?
    答:各級財政部門、未脫鉤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是組織所管理企業實施新《通則》的責任主體。企業執行新《通則》等通用的企業財務制度中如有問題,應當向主管財政機關反映,其中,中央企業應當首先向集團公司或主管部門反映。主管財政機關、有關部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無法解答或者超出職權範圍的,應當向財政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