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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1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解讀興奮劑進出口管理

    興奮劑,是指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興奮劑進出口管理是指依據《反興奮劑條例》對進出口興奮劑實施的監督管理。

    興奮劑目錄所列的禁用物質等,具體見《2008年興奮劑目錄公告》(國家體育總局、商務部、衛生部、海關總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告第8號)。目前,興奮劑的主管部門是國務院體育主管部門。

    國家對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實行進出口准許證管理。

    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進口單位應當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藥品《進口准許證》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海關申報,海關憑藥品《進口准許證》驗放。進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出口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出口准許證》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海關憑藥品《出口准許證》驗放。

    《進口准許證》共5聯。

    第1聯為進口單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口手續的憑證;第2聯由進口單位交出口單位;第3聯供海關留存備查;第4聯由進口國主管部門寄出口國主管部門留存;第5聯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留存備查。

    《出口准許證》共6聯。

    第1聯為出口單位向海關申報辦理出口手續的憑證;第2聯應附於貨物中運至目的口岸;第3聯供海關留存備查;第4聯由藥品生産企業留存;第5聯由出口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寄進口國主管部門;第6聯由出口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留存備查。

    進出口單位在辦理報關手續時,應多提交一聯報關單,並向海關申請簽退該聯報關單。

    海關憑藥品《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在該聯報關單上加蓋“驗訖章”後退進出口單位。海關按照出證的相關規定收取工本費。

    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出口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海關憑藥品《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辦理驗放手續並實施監管。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貨物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憑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與境外進出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免予辦理藥品《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由海關實施監管。

    從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辦理藥品《進口准許證》。

    從境內區外進入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應當辦理藥品《出口准許證》。

    個人因醫療需要攜帶或郵寄進出境食用合理數量範圍內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的,海關按照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處方的管理規定憑醫療機構處方予以驗放。

    境內企業接受境外企業委託生産的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不得在境內銷售。

    興奮劑目錄所列禁用物質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其進出口依照藥品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特殊管理。

    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按以下規定管理:

    精神藥品、麻醉藥品的進出口業務,必須由商務部門指定的單位按規定辦理。

    任何單位以任何貿易方式進(出)口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包括其對照品,不論用於何種用途,均需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麻醉藥品進(出)口准許證》,方可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的《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麻醉藥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攜帶醫療機構自用的少量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出境的,需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攜帶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證明》,海關憑證驗放。

    對旅客隨身攜帶進出境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有關“自用、合理數量原則”規定驗放。對超出自用、合理數量以及通過郵寄、快遞渠道進出境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作退運處理。

    對能夠認定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比照《條例》有關對第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規定執行;但對無法認定或存有疑義的,依據《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商相關主管部門確定。

    “自用、合理原則”,參照衛生部制定的有關規定掌握,即: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處方為一次用量,其他製劑型處方不得超過3日用量,控緩釋劑不超過7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對於某些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但醫師應註明理由。

    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麻醉藥品進(出)口准許證僅限在該證註明的口岸海關使用,並實行一批一證制度,證面內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應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換證手續。

    海關驗放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時,應在相應進(出)口准許證的指定位置簽注蓋章。進(出)口單位應于藥品進(出)口完成後1個月內,將海關簽注的進(出)口准許證第一聯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因故未能在准許證有效期內完成進出口的,須在有效期滿後1個月內將原證退回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毒性藥品的進出口,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的單位經營,並按照規定實行嚴格的一票一批審批制度。符合規定的,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簽發批准文件,海關憑以辦理進出口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類興奮劑按以下規定管理:

    任何企業或單位以任何方式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均應如實向海關申報,並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麻黃素等屬於重點監控物品範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須憑有效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方可存入保稅倉庫;對以轉口方式暫時進口的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製劑的,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上述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製劑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通關系統監管證件名稱及代碼

    《進口准許證》、《出口准許證》,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為“L”。

    《精神藥物進口准許證》、《精神藥物出口准許證》,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為“I”。

    《麻醉藥品進口准許證》、《麻醉藥品出口准許證》,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為“W”。

    醫療用毒性藥品進口批准文件,通關系統暫未設代碼。

    《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為“2”。

    《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通關系統監管證件代碼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