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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18日電    2008年9月1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為了幫助大家理解和認識制定實施條例的有關情況,記者近日採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實施條例?

    答: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自公佈施行以來,對於規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用人單位增強了依法用工的意識,提高了勞動合同的簽訂率。但是,勞動合同法施行以來,社會有關方面對該法的一些規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是“鐵飯碗”、“終身制”;二是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是否會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三是經濟補償和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為了澄清這些問題,同時使勞動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實施條例。

    問:制定實施條例經過了哪些過程?

    答:國務院對制定實施條例高度重視。法制辦、原勞動保障部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抓緊研究制定實施條例指示精神,組織力量研究起草實施條例,先後三次徵求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國資委、全國總工會、臺盟中央、全國工商聯等26個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2008年5月8日至5月20日,通過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向社會各界徵求對草案的意見,共收到各方面的反饋意見82236條。經法制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資委、全國總工會、臺盟中央、全國工商聯等單位反復溝通協調、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2008年9月3日,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這個草案。2008年9月18日,溫家寶總理簽署第535號國務院令,公佈了這個實施條例,實施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問:制定實施條例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在起草實施條例的過程中,我們主要把握了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一是一致性原則。實施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規,必須維護勞動合同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制度相一致。

    二是協調性原則。實施條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關係、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係、保護職工利益長遠目標與現階段目標的關係,準確體現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調。

    三是可操作性原則。實施條例重點針對勞動合同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和一些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必要的銜接,增強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嗎?

    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飯碗”、“終身制”。勞動合同法公佈施行後,一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為了消除誤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中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作了歸納,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以欺詐脅迫等手段違背勞動者真實意思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實施條例將分散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條中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種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作了歸納,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企業轉産等情形下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樣規定,有利於澄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鐵飯碗”、“終身制”的誤解。

    問:對勞務派遣問題,實施條例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實施條例對勞務派遣作了三個方面的具體規定:

    第一,為了避免用工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法律義務,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包括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連續用工的要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等。如果用工單位不履行這些義務,依照實施條例的規定用工單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為了避免勞務派遣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勞動者,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三,為了維護勞務派遣工的合法權益,避免用人單位濫用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規定,實施條例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單位也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問題已作出明確規定,實施條例又作了具體規定,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關鍵是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必須嚴格依法辦事。

    問:如何處理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關係?

    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經濟補償與賠償金是否同時適用,社會上有不同的理解:一種意見認為,為了有效懲罰用人單位的違法用工行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支付了相當於經濟補償兩倍的賠償金後,還應當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另一種意見認為,已經支付賠償金的,不應當再支付經濟補償。

    按照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不同性質,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問:貫徹實施條例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答:為了保證實施條例的貫徹執行,需要切實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強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使社會各方面全面準確理解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抓學習、宣傳和培訓,是掌握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內容、把握其精神實質的重要途徑,要在全社會大力開展勞動合同法學習、宣傳教育活動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學習、宣傳和培訓方式,做到“三個結合”,即:把學習、宣傳和貫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起來,與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起來,與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要擴大學習、宣傳和培訓的對象,既要加強對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工會工作人員、企業代表組織工作人員的宣傳培訓,又要加強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和廣大勞動者的宣傳培訓。要注重學習、宣傳效果,通過學習、宣傳,使全社會真正理解和認識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實質,不斷增強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切實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是要堅持依法行政,確保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貫徹實施。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確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保障。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貫徹實施過程中,各級政府要嚴格依法行政。要按照權責統一的要求,既要嚴格依法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權,又要依法承擔不作為、亂作為的法律責任;要按照程序正當的要求,嚴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申訴權;要按照高效便民的要求,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要嚴格執法,切實加大對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執法力度,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依法懲處各種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要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工會監督和社會監督,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監督,發揮行政復議的層級監督作用。

    三是要加強備案審查工作,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是維護法制統一、保持政令暢通的重要措施。在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實施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將依照《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加強對勞動合同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國務院部門規章的備案審查力度,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也要依法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發佈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及時糾正違法不當的規範性文件,切實維護法制的統一,確保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正確實施。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