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08年10月9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給嬰幼兒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危害,給我國乳製品行業帶來了嚴重影響。這一事件的發生,暴露出我國乳製品行業還存在一些比較突出的問題,如:生産流通秩序混亂,一些企業誠信缺失,市場監管存在缺位,有關部門配合不夠等。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完善乳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從奶畜養殖、生鮮乳收購到乳製品生産、乳製品銷售等全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加大對違法生産經營行為的處罰力度,加重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保證乳品質量安全,更好地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必要制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為確保乳品質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問:條例對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此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分工,並對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責提出嚴格要求。條例規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産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製品生産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工商管理部門負責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衛生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
條例規定,監管部門對乳品要定期監督抽查,公佈舉報方式和監管信息,並建立違法生産經營者“黑名單”制度。
二是嚴格領導責任。發生乳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對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有領導責任的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三是明確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監管部門不履行條例規定的職責、造成後果的,或者濫用職權、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條例對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作了哪些規定?
答: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是檢測乳品是否安全的重要依據,針對此次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暴露出來的問題,條例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明確標準的制定部門。條例規定,生鮮乳和乳製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衛生部組織制定。
二是對標準的及時完善、修訂作了規範。條例規定,衛生部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等對發現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進行風險評估,採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並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結果及時組織修訂標準。
三是規範標準的內容。條例規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乳品生産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檢驗方法與規程,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為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問:按照條例的規定,生産經營者的哪些行為是被禁止的?違反這些規定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答:條例對生産經營者不得從事的行為作了明確規定,並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一是禁止在生鮮乳收購、貯存、運輸、銷售過程中添加任何物質;禁止在乳製品生産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對在生鮮乳收購、乳製品生産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産的乳品,以及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在嬰幼兒奶粉生産過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從重處罰。
二是禁止在生産過程中使用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禁止購進、銷售過期、變質或者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製品。對生産、銷售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乳製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監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違法乳製品和相關的工具、設備等物品,並處違法乳製品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生産、銷售的嬰幼兒奶粉營養成分不足、不符合國家乳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從重處罰。
三是禁止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收購生鮮乳;禁止收購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生鮮乳。違反上述規定,由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收購的生鮮乳和相關的設備、設施等物品,並處違法乳品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有許可證照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照: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産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乳製品生産;禁止購進、銷售無質量合格證明、無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乳製品;乳製品銷售者不得偽造産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違反上述規定,乳製品生産企業和銷售者未取得許可證,或者取得許可證後不按照法定條件、法定要求從事生産銷售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問:為確保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條例作了哪些專門規定?
答:為確保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條例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對制定嬰幼兒奶粉質量安全標準提出明確要求。條例規定,制定嬰幼兒奶粉的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身體特點和生長髮育需要,保證嬰幼兒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二是加強對嬰幼兒奶粉生産環節的監管。條例規定,生産嬰幼兒奶粉的企業應當建立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提高質量安全管理水平;生産嬰幼兒奶粉應當保證嬰幼兒生長髮育所需的營養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和生長髮育的物質;嬰幼兒奶粉出廠前應當檢測營養成分,並詳細標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是規定嬰幼兒奶粉召回、退市特別制度。條例規定,只要發現乳製品存在可能危害嬰幼兒身體健康或者生長髮育的,乳製品生産企業應當立即召回,銷售者必須立即停止銷售。
問:條例在奶畜的養殖環節作了哪些規定來確保生鮮乳的質量安全?
答:優質的奶源是提高乳製品質量的重要保障,科學、規範的奶畜養殖,有利於從源頭上提高乳品質量安全水平。條例對奶畜養殖環節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奶業發展支持保護體系。條例規定,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等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奶畜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生産收購佈局;國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險制度,省級以上財政應當安排支持奶業發展資金,並鼓勵對奶畜養殖者、奶農專業生産合作社等給予信貸支持;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奶畜養殖者提供養殖技術、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服務。
二是對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加強規範。條例規定,設立奶畜養殖場、養殖小區要符合規定條件,並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奶畜養殖場要建立養殖檔案,如實記錄奶畜品種、數量以及飼料、獸藥使用情況,載明奶畜檢疫、免疫和發病等情況。
三是對生鮮乳生産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養殖奶畜應當遵守生産技術規程,做好防疫工作,不得使用國家禁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以及其他對動物和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物質,不得銷售用藥期、休藥期內奶畜産的生鮮乳;奶畜應當接受強制免疫,符合健康標準;擠奶設施、生鮮乳貯存設施應當及時清洗、消毒;生鮮乳應當冷藏,超過2小時未冷藏的生鮮乳,不得銷售。
問:條例對生鮮乳收購作了哪些規定?
答:生鮮乳收購是奶農和乳製品生産者的中間環節,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條例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生鮮乳收購市場準入制度。條例規定,開辦生鮮乳收購站應當取得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的許可,符合建設規劃佈局,有必要的設備設施,達到相應的技術條件和管理要求;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乳製品生産企業、奶畜養殖場或者奶農專業生産合作社開辦,其他單位與個人不得從事生鮮乳收購。
二是規範生鮮乳收購站的經營行為。條例規定,生鮮乳收購站應當按照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對生鮮乳進行常規檢測,不得收購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生鮮乳,並建立、保存收購、銷售及檢測記錄,保證生鮮乳質量;貯存、運輸生鮮乳應當符合冷藏、衛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的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價格部門應當加強對生鮮乳價格的監控、通報,必要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協會和奶農代表確定生鮮乳交易參考價格;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並公佈抽查結果。
問:為了確保乳製品質量安全,條例對乳製品生産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確保乳製品質量安全,條例對健全乳製品生産作了以下三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強化乳製品生産企業的檢驗義務。在現行乳製品生産許可制度的基礎上,條例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條件和要求,並規定乳製品生産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鮮乳進貨查驗和乳製品出廠檢驗制度,對收購的生鮮乳和出廠的乳製品都必須實行逐批檢驗檢測,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一律不得購進、銷售,並對檢驗檢測情況和生鮮乳來源、乳製品流向等予以記錄和保存。
二是規範乳製品的生産、包裝和標識。條例規定,乳製品生産企業應當符合良好生産規範要求,對乳製品生産從原料進廠到成品出廠實行全過程質量控制;生鮮乳、輔料、添加劑、包裝、標簽等必須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使用復原乳生産液態奶的必須標明“復原乳”字樣。
三是建立健全不安全乳製品召回制度。條例規定,乳製品生産企業發現其生産的乳製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産,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告知銷售者、消費者,召回已經出廠、上市銷售的乳製品;對召回的乳製品應當採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場。質檢、工商部門發現乳製品不安全的,應當責令並監督生産企業召回。
問:條例在銷售環節規定哪些措施確保乳製品的質量安全?
答:為確保銷售環節乳製品的質量安全,條例作了以下兩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強化乳製品銷售者的質量安全義務。條例規定,乳製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審驗乳製品供貨商經營資格和産品合格證明,建立進貨臺賬;從事乳製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還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乳製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乳製品銷售者不得銷售不合格乳製品,不得偽造、冒用質量標誌。
二是建立不合格乳製品退市制度。條例規定,乳製品不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險的,其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追回已經售出的乳製品;銷售者發現乳製品不安全的,還應當立即報告有關主管部門,通知乳製品生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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