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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7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解讀特殊監管區域企業集中申報的若干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第169號署令),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從規範對象看,169號署令主要針對通過口岸直接進出的鮮活商品、書報雜誌和保稅貨物等三類特定貨物。其中“保稅貨物”限定於通過“公路口岸”進出境並側重於保稅加工範疇的貨物(即加工貿易項下的保稅貨物),不包括側重於物流配送、分撥的貨物(如保稅區、保稅港區、保稅物流園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等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對於保稅物流貨物,169號署令並未明確如何集中申報,只在第十九條作了較為籠統的表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其他地區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的貨物需要按照集中申報方式辦理通關手續的,除海關另有規定以外,比照本辦法辦理。”

    也就是説,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集中申報的貨物,如果本身有規定,從其規定(為了便於理解,可稱之為“特殊規定”);如果沒有規定,就按照169號署令的有關規定(可稱為“一般規定”)辦理手續。顯然,特殊規定和一般規定之間存在銜接與適用的問題。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了解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在集中申報方面與169號署令存在哪些共性,自身又有哪些個性規定以及如何操作。

    集中申報的基本要素

    必須經海關備案。

    備案雖然不屬於行政許可,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包括備案的海關和手續,備案的適用範圍(如限定的三類貨物),備案的資格條件(如主體資質、擔保措施等),備案途徑(如用法定格式的《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備案表》)。

    主體是具有特定資質的進出口收發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規定》(第127號署令),海關管理相對人主要是報關單位,分為進出口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報關企業不具備集中申報的主體資格,即使是進出口收發貨人,也不是全部可以採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下列三類是被禁止的:(1)涉嫌走私或者違規,正在被海關立案調查的收發貨人;(2)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産權貨物被海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收發貨人;(3)適用C類或者D類管理類別的收發貨人。

    範圍限定三類貨物。

    根據169號署令第三條規定,只有下列三類貨物才能集中申報:(1)圖書、報紙、期刊類出版物等時效性較強的貨物;(2)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3)公路口岸進出境的保稅貨物。其中(3)加工貿易項下保稅貨物採用海運、水運、空運和鐵路運輸方式,不得實行集中申報。上述三類貨物包括進口和出口兩方面。

    另外,根據169號署令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收貨人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後向海關申報進口的,不適用集中申報通關方式。收貨人應當以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即滯報貨物不能實行集中申報。因此,即使集中申報的主體具備上述資格條件,貨物在第三條規定的範圍內,如果到港超期未報,也不能採取集中申報方式。

    地點限于同一口岸。

    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口岸進出口的貨物,應當分別單獨報關,不得集中申報。“同一口岸”,應指報關單“進/出口口岸”項下填制的海關名稱和4位代碼都相同的口岸。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將同一行政區域內鄰近的港口整合成一個大港口,在國際上採用同一港口代碼,如寧波港和舟山港合併為寧波—舟山港。但寧波港和舟山港分屬兩個不同的主管海關,不屬於上述所指的“同一口岸”。即使是同一收發貨人名義下的貨物,如果在寧波港和舟山港分別進出口,也不能採用集中申報方式。在不同直屬海關,以及在同一直屬海關下轄的不同主管海關進出口的貨物,不能採用集中申報方式。

    方式是先分批進出,後集中申報。

    分批進出採用的單證是集中申報清單,集中申報採用的是報關單。如果先採用報關單申報,後分批提貨,屬於“集中辦理手續”,但不能稱為“集中申報”。既然有先後順序,就存在稅率、稅率適用日期的問題。這是學習掌握集中申報管理規定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後面會進行分析。

    屬特定主體在特定範圍、特定條件下使用的特殊通關模式。

    集中申報的適用範圍是受控制的,並非普遍適用,因為通關作業方式的整合主要以電子通關為突破口和改革方向,集中申報方式只能作為解決特殊情況的一種特殊申報方式。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申報涉及的基本要素有:主體資質,適用範圍,形式,單證填報規範,集中申報的期限,集中申報稅率、匯率的計徵日期等。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集中申報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直接進出的貨物(即通稱的“一線”),全部採用169號署令的有關規定。包括限定的三種貨物類型,適用清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等關鍵規定。

    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往來的貨物(即通稱的“二線”),部分採用169號署令的有關規定。

    適用169號署令的範圍包括:

    (1)備案方式,包括必要的擔保。

    清單格式,清單的申報、驗放、刪除、時限和歸併方式。

    (2)主體資質。2008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第170號署令)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分類管理操作規程(試行)》,明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從2008年4月1日開始參照170號署令實施分類管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所有企業將被分成AA類、A類、B類、C類和D類。這樣,C類和D類企業同樣不得實行集中申報通關方式。

    (3)報關單證明聯“進出口日期”,以海關接受報關單申報的日期為準。

    不適用的範圍:

    (1)貨物的範圍,不限于169號署令限定的三類貨物。

    (2)進出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貨物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不得採取集中申報方式。這點與169號署令是不相同的。

    (3)稅率、匯率適用的日期。特殊監管區域適用的是報關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而不是169署令規定的清單申報之日的稅率、匯率。

    (4)集中申報的期限。不限于當月必須進行集中申報,只要在次月底前申報即可。169號署令第十三條有一個限制:“一般貿易貨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稅貨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關辦理集中申報手續。”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集中申報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