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解讀進出口企業申請行政復議的最佳時機
海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選擇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那麼,何時提出復議?有無時間限制?如果不能按期提出復議還能採取什麼救濟渠道維權?這些都是進出口企業經常遇到而且應該知道的。這其中,掌握維權的時機最重要。
海關有義務告知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和復議期限
海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減免稅、確定企業分類、審價、確定商品歸類、扣留涉嫌違法的貨物、對違法當事人予以處罰,所有這些行為的實施不僅事前要告知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事後也要告知其享受救濟的權利。也就是説,當事人有權利知道對海關的這些行為可以採取復議或者訴訟的渠道表達不滿。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很多種,每一種行為都要按照有關規定去做,但告知的方式可以靈活掌握。有些行政行為如處罰決定、扣留決定、海關許可事項,一定要書面一事一告知,因為這些行政行為直接關係到當事人人身權和財産權,事關重大。還有一些行政行為可以採取一次性告知的方式,比如海關查驗、接單、稅款徵收等。有些行政行為也可以採取公告牌的方式告知,比如旅檢現場。總之,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是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有效手段,也是海關文明公開執法的必要措施。在告知復議權的基礎上,海關還要求對於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准後以自己的名義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還應當告知以做出批准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復議機關。
當事人提起行政復議期限的類型
根據規定,當事人認為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是總的原則,具體的計算標準要根據具體行政行為做出時的不同狀態來決定:
當場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做出之日起計算。
這裡説的當場做出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當場製作法律文書,當場送達給當事人。海關一些具體行政行為都是當場做出的,比如旅檢現場查驗旅客行李、接受申報、現場查驗貨物等等。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是不需要出具法律文書的,在這種情況下,當場做出了決定,就表明該決定已經讓當事人知曉了,從這一刻起,當事人就具有了對該決定提出不同看法的權利。有些海關具體行政行為雖然也是當場做出,但是也要出具法律文書,比如旅檢現場的輕微違法案件的處理,海關要當場做出處罰決定,當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從接到處罰決定之時就可以提出救濟。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海關的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都要直接送達給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之日,就視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只要當事人簽收了,從這一天起就計算時間。直接送達的方式有多種,既包括海關工作人員親自向當事人送達,也包括海關通知當事人到海關來領取,同時也包括海關委託其他機關或者個人將法律文書交給當事人。無論哪種形式,只要當事人在海關出具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就視為其接受了送達的法律文書。在代簽、代收的情況下,如果代簽、代收人沒有取得當事人同意就為其代簽、代收了法律文書,則這種簽收沒有效力。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依法留置送達的,自送達人和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注的留置送達之日起計算。
這其實是直接送達的一種補充。有時侯海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正巧當事人不在,海關可以將法律文書直接留在當事人處。但是,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有見證人在場,而且這個見證人不能與海關有任何關係,見證人和海關送達法律文書的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了,就表明送達完成了。
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政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政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説,只要有郵政憑據或者送達回證證明當事人實際接受了載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則視為其知道了該具體行政行為。海關送達法律文書,有時通過郵局郵寄,有時通過快遞公司郵寄,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只要是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有郵政資格的企業都可以。但是,由於現在郵政部門還沒有實行掛號回執制度,海關往往見不到當事人是否收到法律文書的回執。因此,海關也特別希望接受法律文書的企業能在收到法律文書的第一時間,儘快將其中隨附的送達回證寄回給海關。
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海關送達法律文書一般情況下都是通過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的方式,但是,也有一些企業往往在被海關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以後人去樓空,無法找到,海關的法律文書又不能不送達。在這種情況下,海關只能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告知當事人的復議權利。當然,海關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一要在企業所在地有影響的報紙上刊登“告示”;二要在海關公告欄內張貼,最大限度地使當事人知曉自身權利。
海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海關有些具體行政行為在做出時沒有告知當事人,事後重新補充告知,此時不能以第一次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時間計算復議期限,而應當以後一次補充告知的時間為準。比如,海關查驗貨物,有時不需要當事人到場,海關徑行查驗,查驗之後可能會發現問題,對當事人進行處理。對其進行處理時當事人才知道在此之前海關對其貨物進行了查驗,當事人是事後知道海關查驗行為的,那麼其有權在知道這個消息時對海關的查驗行為提出復議。
海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有證據材料能夠證明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如果海關沒有採取前幾種告知方式,但是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確實知道了海關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那麼就應該自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復議期限。
比如,某企業申請減免稅,海關未同意,沒有向其制發“免表”,企業按照正常的繳納稅款的數額向海關交稅。事後,如果該企業再提出其不知道海關未批准減免稅一事就不能成立了,因為其自動向海關繳稅這一行為已經表明其知道了海關未予減免稅的事實,其復議的期限也只能從其知道不予減免稅(即繳稅)之日起計算。
海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持續狀態的,自該具體行政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比如,海關對稅款的計核是個複雜的過程,要進行審價程序、商品歸類等,其中做出的價格認定、歸類決定等都是為了開具稅單做準備。在此期間,納稅義務人可能會對價格、歸類等提出不同看法,目的還是為了解決稅款的多少問題。因此,無論歸類還是審價都是徵收稅款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是徵稅這個具體行政行為的連續狀態。對於審價、歸類等提出復議,應當等到徵稅決定做出之後再計算期限。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比如,由於地震等自然災害導致當事人無法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復議,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待災情消失後,再重新計算期限。如果一家四川災區的企業在5月7日接到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擬對該處罰決定不服提出復議。5月12日發生地震導致無法正常提出復議申請,即可以在災害消除以後再計算期限。復議期限是60日,7—12日的5天扣除,等待災害消除,比如災害7月1日消除,從7月1日以後再順延55天。需要説明的是,災害消除的標準是能以不同方式向海關表達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意願即可。
海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明確規定的,自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履行職責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自海關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履行職責的申請滿60日起計算。
上述情形一般都發生在海關行政許可事項中,如申請海關批准建立保稅倉庫、申請辦理有關許可證照等,統稱為當事人申請海關履行法定職責。如果海關沒有按照規定審批、辦理證照,或者不按照規定的時間辦理上述事項,則當事人就有權提出異議。由於目前國家沒有統一的程序規定,海關在辦理一些事項中可能會同當事人在某些問題上的看法不一致。由於雙方因法律對履行職責的期限沒有明確、統一的規定而認識不一,由此産生的爭議多有誤會的成分。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如果海關對辦理有關事項有時間規定的,按照其規定時間辦理。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執業管理辦法》規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海關應當依法做出准予報關員註冊的決定,並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報關員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規定“海關決定受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修改或者撤銷申請的,應當及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除可以當場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決定並完成相關操作,特殊情況下,海關審查時限可以延長10日”。到了規定期限,海關仍不能辦理終結有關事項的,當事人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日起60天內隨時提出復議。如果海關對辦理有關事項沒有時間規定的,就要按照海關有關規章規定的自收到當事人要求履行職責的申請滿60日起計算。但是有一個例外,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海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産權的法定職責,海關不及時履行的,復議期限不受前述限制。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人身扣留規定》,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已滿70周歲的老年人”在實施扣留時“應當自被扣留人簽字或者摁手印之時起4小時以內查問完畢,且不得送入扣留室”。如果上述人員向海關提出上述請求,即屬於要求保護人身權的行為,海關如果沒有按照有關規定做,當事人有權隨時提出復議。
最後,還要特別強調,海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