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加強保險公司風險管理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對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進行了規範。《管理規定》的發佈是保監會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完善對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強化公司內部治理和外部監管的又一重大舉措,有利於促進保險公司穩健經營和保險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管理規定》旨在建立以財務負責人為代表的財務管控機制。《管理規定》不僅規定了財務負責人的任職條件,還明確了財務負責人的職責、權力義務、在公司組織架構中的位置、與董事會的關係和報告路線等,強化了財務負責人在經營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進了財務管控作用的發揮。一是要求保險公司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財務負責人的職責和權利;二是明確財務負責人的聘任、解聘和報酬,必須由董事會決定;三是規定財務負責人應當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彙報工作,而且董事會應當每半年至少聽取一次財務負責人的彙報;四是強調財務負責人有權列席與其職責相關的董事會會議;五是規定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對公司的違規行為提出糾正建議,董事會和管理層拒不採納的,財務負責人有義務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拒絕在有關文件上簽字;六是規定財務負責人有權獲得履職所需信息。
這位負責人強調,財務負責人是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針對保險公司財務負責人制定專門的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不僅在於財務負責人任職所需要的專業條件明顯有別於其他高管人員,更是確保財務數據真實性、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的客觀需要。《管理規定》發佈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有利於提高保險行業會計信息質量,減輕、遏制會計信息失真。目前,保險行業還部分存在會計信息失真和財會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管理規定》的出臺,明確了財務負責人的職業操守和專業能力,進一步強化和落實了保險公司高管人員對會計信息質量的法律責任,有助於不斷改善保險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
二是有利於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推動保險行業發展方式的轉變。目前,部分保險公司仍然處於以規模為導向、以銷售管理為核心的粗放型增長階段,為了追求保費規模或短期利益,放鬆風險管控,對公司乃至行業的發展形成潛在風險。通過強化財務負責人在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職責和作用,可以加強和完善保險公司的財務控制,約束非理性經營行為,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逐步實現從以銷售管理為核心向以價值管理為核心的企業管理轉變,逐步實現向集約型發展方式的轉變。
三是有利於改善保險公司治理。財務控制機制是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內容,許多風險案例表明,缺乏有效的財務管控機制,公司治理就很難落到實處。在保險行業建立財務負責人制度,處理好財務負責人職位和公司整體治理架構的關係,加強財務管控,有利於健全保險公司治理機制,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四是有利於加強和改善保險監管。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是保險監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管理,落實責任制,建立科學、有效的約束制度和評價機制,有利於夯實監管基礎,提高監管效率。
這位負責人指出,財務管控是保險公司風險管理的核心環節,保監會將按照《管理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對財務負責人任職資格和履職行為的監督管理,督促保險公司不斷改進財會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為保險業轉變發展方式、實現科學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