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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5日   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解讀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貨物出口享受關稅優惠的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是中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第一個全面的自由貿易協定,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這也是中國與發達國家簽署的第一個自由貿易協定,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諸多領域。

    為使我國出口到新西蘭的産品能夠享受《協定》項下關稅優惠待遇,我國授權簽發原産地證書的簽證機構(以下簡稱授權機構)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開始簽發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明書。

    預先註冊

    我國對辦理原産地證明書的申請人採取註冊登記管理。凡辦理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明書的申請人,必須預先在授權機構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沒有辦理註冊登記的申請人,將不能申請簽發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明書。

    提前申請

    《協定》規定,只有貨物進口時,要求享受優惠關稅待遇的進口商,向進口方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書、原産地聲明或進口方指定的其他原産地證明文件,進口方應給予自另一方進口貨物優惠關稅待遇。據此,申請人應在貨物出口前,提前申請中新自貿區優惠原産地證明。

    規範制證

    申請簽發中新自貿區優惠原産地證書時,必須提交《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明書申請書》、按規定填制的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明書、出口商品的商業發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單據。

    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優惠原産地證明書採用統一規定的格式,證書編號不得重復,證書包括的貨物應在一份進口報關單上,並用英文填制證書。

    此外,還應注意證書第7欄所列産品項目不得超過20項,證書第10欄中所指HS編碼應填寫我國現採用的國際協調統一的六位HS編碼。

    正確標明原産地標準

    原産地標準應在證書的第11欄中加以標明。該欄目的填寫必須真實準確,否則新西蘭海關將對貨物是否具備原産地資格産生懷疑,從而引發原産地核查,甚至拒絕給予關稅優惠待遇。

    出口申報

    貨物出口時,發貨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範》(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52號)規定填制報關單,並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或者原産地證書正本的複印件。

    符合直運規則

    出口享受關稅優惠的貨物應是在中國與新西蘭之間直接運輸的貨物,即符合直運規則。根據《協定》規定,下列情況應視為直接運輸:

    貨物運輸未經中國和新西蘭之外的第三國或地區境內;

    貨物運輸途中經過中國和新西蘭之外的一個或多個國家或地區境內,不論是否在這些國家或地區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不超過六個月,只要貨物在其境內未進入其貿易或消費領域,並且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的其他處理外,貨物在其境內未經任何處理。為符合上述規定,應向新西蘭海關提交非締約方海關文件或任何其他文件加以證明。

    不能享受關稅優惠待遇的情況

    原産地證書未正確填寫或簽章;

    貨物的原産地不符合中國—新西蘭自由貿易區原産地規則的規定;

    原産地證書中的信息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不相符;

    所列貨品名稱、數量及重量、包裝嘜頭及號碼、包裝件數及種類與進口貨物不相符。

    在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時,進口方海關應向進出口商書面説明該決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