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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2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
的實施辦法》

    經過歷時一年的修訂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8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2009年2月17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實施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14號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修訂前《實施辦法》)同時廢止。《實施辦法》的修訂,對完善我國海關知識産權保護制度、指導全國海關開展知識産權保護執法工作方面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修訂《實施辦法》的指導思想

    (一)增加海關執法的規範性和透明度。

    《實施辦法》的條文比修訂前增加了6條,並且對27條條文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和整理,對許多細節問題進行了規定,使《實施辦法》更有可操作性。修訂有助於全國海關知識産權保護執法的統一與規範,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

    (二)進一步平衡各方利益,合理規定海關、權利人和收發貨人的權利義務。

    在一些重要問題的規定方面,此次修訂在“海關有效執法和降低執法成本”、“方便知識産權權利人和防止權利濫用”和“保證執法威懾和便利合法進出”等方面做到基本平衡。

    二、修訂《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擴大了實施辦法的適用範圍,增加了有關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的規定(見第三十七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的規定,海關應當按照或者參照《知識産權條例》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但修訂前《實施辦法》未有相關的規定。為此,《實施辦法》在附則增加了“海關參照本辦法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實施保護”的規定。

    (二)關於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制度的調整(見第二章)。

    1. 為鼓勵知識産權權利人通過“知識産權海關保護備案系統”提出備案申請,第六條對備案申請書的內容按照工作需要進行了細化。

    2. 為便於《實施辦法》與修訂後的《專利法》相銜接,第七條規定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備案的,應當提交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

    3. 為解決目前因知識産權權利人未及時變更和登出備案造成的合法貨物被延誤通關的問題,第十二條將知識産權權利人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變更備案也作為海關總署主動登出備案的情形之一,同時規定海關總署主動登出備案應當以“給他人合法進出口造成嚴重影響”為前提條件。

    (三)調整、完善了依申請保護制度,強化了其被動保護的特徵(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

    《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取消了權利人在海關扣留貨物前可以查看貨物和撤回申請的規定。有關修訂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首先,知識産權權利人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應當事先對有關貨物的侵權狀況有所了解;其次,如果允許知識産權權利人在海關中止貨物通關後再對貨物的侵權狀況進行確認和撤銷申請,可能造成知識産權權利人濫用申請權而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最後,《實施辦法》也充分保障了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例如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權利人可以在海關扣留貨物後查看貨物,第十八條規定權利人可以向海關申請在法定期限內提前解除對貨物的扣留。

    此外,第十八條明確要求知識産權權利人針對海關扣留的貨物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産保全的措施時要將司法扣押列入請求事項。

    (四)關於啟動依職權保護的條件(見第二十一條)。

    為減少海關中止放行貨物造成合法貨物通關被延誤的情況,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海關可以要求收發貨人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産權狀況,海關中止放行貨物應當以收發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貨物的知識産權狀況和提交有關文件或者海關有理由認為貨物涉嫌侵犯在海關總署備案的知識産權為前提條件。

    (五)關於知識産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和解後的處理(見第二十七條)。

    鋻於知識産權的性質屬於私權,海關查處侵權案件應當盡可能考慮知識産權權利人的意願,鼓勵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侵權糾紛,同時節約海關的執法成本。為此,《實施辦法》增加了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定後海關可以終止調查的規定。

    (六)關於當事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見第三十一條)。

    根據海關旅檢、郵遞監管現場的實際情況,為提高海關的執法效率,簡化有關程序,加強在旅檢、郵遞渠道保護知識産權的力度,第三十一條設置了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放棄涉嫌侵權物品的規定。

    (七)關於在當事人無法查清時收繳侵權貨物或物品的規定(見第三十二條)。

    考慮到在當事人無法查清時,海關要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或物品的行政處罰的難度較大,為解決案件辦理的實際問題,切實打擊有關侵權行為,第三十二條規定了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産權,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

    (八)關於海關向知識産權權利人送達部分書面通知的方式(見第四十條)。

    考慮到海關與知識産權權利人之間關於確認貨物知識産權狀況和啟動相關程序的通知需要儘快送達,第四十條將傳真或者其他方式也列為海關向知識産權權利人送達部分書面通知的方式。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産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