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重組
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2009年6月25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原因、目的主要是什麼?
答:國有企業重組,是國家實施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要途徑。企業在重組過程中,往往需要妥善安置大量的職工,這事關有關人員的切身利益、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局。但是,企業在職工安置有關費用的財務管理中,長期以來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執行不規範等問題。根據2008年9月我們對20家中央企業改制上市情況進行的調研,其重組財務呈現三個特徵:
一是涉及人員及金額規模巨大。20家企業重組共涉及離退休人員91.70萬人,內退人員24.94萬人,遺屬5438人,預提有關費用495.47億元。
二是企業對有關費用的財務處理方式不統一。既有不予預提離退休及內退人員有關費用的,也有僅預提內退人員費用而不預提離退休人員費用的,還有預提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全部費用的,而且有的企業集團內部各子公司之間有關費用處理方式尚有不同。
三是預提費用標準不一。有的企業對有關費用未予折現,而折現的企業所採用的折現率、預計通脹率等也各不相同,最終導致提取數額存在明顯差距。以離退休人員費用為例,預提費用最高的企業與最低的相差高達20倍。
隨著國有企業整體上市進程的加快,如果不能及時對隨意預提人員費用行為加以規範,將會造成國有資産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的後果。為此,《通知》明確規定了企業重組涉及的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有關費用的承擔原則、預提標準、計算方式、管理要求,以進一步規範企業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凈資産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
問:《通知》適用於哪些企業?所稱“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有哪些具體內容?
答:國家出資企業,即國有、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以改制、産權轉讓、合併、分立、託管等方式實施重組時,如果涉及産權關係變動和股權結構調整,其有關職工安置費用就應當嚴格執行《通知》的規定。
《通知》所規範的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包括以下三類費用:
第一類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類是重組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狀況,為保證離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在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之外,發放給離退休人員的各項補貼,即“統籌外費用”。
第三類是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
問:《通知》對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有哪些財務要求?
答:對於企業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和繳付的社會保險費,在重組時金額應當是確定的,不存在預提問題。因此,一是要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既不得超標準、超範圍,也不得少計或拖欠;二是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即依次從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中扣除,由重組前企業股東共同承擔。
對於企業預提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屬於重組後分期支付的項目,在重組時金額不確定,需要預提。企業預提時,一是必須遵守重組企業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二是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佈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此外,鋻於離休人員在我國具有特殊性,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內退人員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也是屬於重組後分期支付的項目,在重組時金額不確定,需要預提。對內退人員的生活費,企業預提的標準不得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並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對預提的內退人員社會保險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重組中涉及的上述費用,除産權轉讓以外,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部門或國有股權持有單位批准後,均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産中扣除或者預提。企業重組基準日前已經預計的職工安置費用負債金額,與按照《通知》規定範圍和標準計算的金額不符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産價值時,應當予以調整確認。
問:那麼《通知》對産權轉讓有哪些特殊規定?
答:在以往國有企業産權轉讓的實踐中,出現了以職工安置費用的名義扣除凈資産或者降低交易價格的行為,使得購買方以較為低廉價格獲得國有産權,而職工安置資金則遲遲得不到落實。為了保障職工權益和保護國有資産,《通知》與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産權[2006]306號)相銜接,對企業重組涉及産權轉讓的職工安置費用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
一是在資産評估之前,有關職工安置費用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産中扣除。對已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預計的職工安置費用餘額,在資産評估之前,必須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産。
二是有關職工安置費用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而應當從産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比如,經過資産清查、審計、資産評估、報批等規定程序後,某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價格確定為100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需要400萬元。那麼受讓方必須支付的轉讓價款是1000萬元,而不是600萬元;400萬元職工安置費用,由轉讓方或其授權單位從收取的1000萬元轉讓價款中優先安排。
問:重組企業在預提有關費用時,應當怎樣考慮通貨膨脹和貼現問題?
答:重組企業如何確定職工安置費用的預提數額,不僅是技術問題,更是政策問題。在計算職工安置費用預提金額的現值,進而確定企業凈資産價值時,貼現率、通脹率等因素具有很大的影響。以前許多企業利用境內外“專家”的諮詢意見,在選取貼現率、通脹率等計算參數時,脫離我國國情,具有很大的隨意性,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存在人為調節企業凈資産的傾向,不利於維護國有資産權益及企業間收入分配的公平性。
為了公平政策,《通知》統一規定,企業在計算應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時,應當分別計算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預提年限,並以重組基準日實際應付的相關費用為基數,以同期限歷史平均通脹率計算未來各期企業應支付的費用後,再按照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進行貼現計算。
問:《通知》為什麼規定,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産價值時,對企業資産未來可能實現的收益,也應當予以評估確認?
答:以企業重組上市為例,企業在財務安排中,一般都是將職工安置費用在上市前從原企業的凈資産中一次性預提出來,上市後再由上市公司逐期支付。實際上,尚未支付的預提費用,其對應的資産是留在上市公司參與運營,並可能實現收益的。原企業股東通過抵減凈資産方式承擔了職工安置成本,如果不予評估這部分資産未來可能實現的收益,對原企業股東是不公平的。
因此,《通知》要求按照權責對等原則,在進行資産評估時,對預提費用對應的資産可能實現的未來收益,應當進行預測和折現,增加重組前企業凈資産價值。
問:對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重組企業應當如何管理?
答: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相關費用,應當按照“人隨資産、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産及業務的企業承擔。對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管理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單位應當實行專戶管理,並按約定從專戶中向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預提資金不足支付相關費用或者有結余的,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管理單位當期損益。
企業進行重組特別是分立式重組時,往往將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由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在這種情況下,為充分保障職工的權益,《通知》規定,預提費用由重組後企業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如重組後企業貨幣資金不足,可以自重組完成日起5年內分期支付,但應當按照重組基準日5年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管理單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
問:《通知》和以往國有企業重組政策有哪些區別?《通知》施行前的企業重組是否要追溯調整?
答:財政部在《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和《關於〈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問題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等以往文件中,僅允許從凈資産扣除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以及預提分立式改建企業的內退人員生活費及社會保險費。根據實際情況,《通知》對預提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政策,在適用範圍上擴大至除産權轉讓外的企業重組,在內容上增加了離退休人員的統籌外費用,在口徑上加以統一和規範。
《通知》發佈後,以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為準。為保證政策的平穩過渡,《通知》施行前已經按規定報經批准的企業重組行為與《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調整。
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
財企[2009]11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國家出資企業在改制、産權轉讓、合併、分立、託管等方式實施重組過程中,職工安置問題事關有關人員的切身利益、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以及構建和諧社會大局。當前,在有關職工安置費用的財務管理中,存在制度不健全、政策不統一、執行不規範等問題,導致國有資産流失和社會分配不公。為進一步規範企業重組行為,正確評估企業凈資産價值,維護職工和國有權益,現就涉及産權關係變動、股權結構調整的企業重組中,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重組過程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給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的經濟補償,以及為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職工一次性繳付的社會保險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六十條規定執行,其中産權轉讓的按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執行。
二、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的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有關費用,應按照“人隨資産、業務走”的原則,由承繼重組前企業相關資産及業務的企業承擔。
企業對上述費用實行預提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産價值時,根據權責一致原則,對企業資産未來可能實現的收益,也應當予以評估確認。
企業對預提的上述費用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在重組過程中評估企業凈資産價值時,應當按照本通知規定予以調整確認。
三、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重組企業所在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經批准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産中預提,預提年限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發佈的《中國人壽保險業務經驗生命表》計算。
國家對離休人員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企業重組過程中,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規定條件的內退人員,其內退期間的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經批准可以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産中預提。
內退人員的生活費標準不得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70%,同時不得高於本企業平均工資的70%,並應與企業原有內退人員待遇條件相銜接,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在內退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
五、重組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三、四條預提的有關費用,應當分別計算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的預提年限,並以重組基準日相關費用為基數,以同期限歷史平均通脹率計算未來各期企業應支付的費用後,再按照同期限銀行貸款利率進行貼現計算。
六、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和內退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由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的,上述預提費用由重組後企業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重組後企業如貨幣資金不足,可以自重組完成日起5年內分期支付,但應當按照重組基準日5年期銀行貸款利率向管理單位支付分期付款的利息。有關利息支出作為重組後企業財務費用處理。
七、企業重組涉及産權轉讓的,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應當支付、繳付或者預提的各項職工安置費用,在資産評估之前不得從擬轉讓的凈資産中扣除,也不得從轉讓價款中直接抵扣,應當從産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對已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預提的職工安置費用餘額,在資産評估之前應當調增擬轉讓的凈資産。
八、重組企業離退休人員及內退人員的管理單位應當對預提費用實行專戶管理,並按約定從專戶中向相關人員支付費用。預提資金不足支付相關費用的或者有結余的,按《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計入管理單位當期損益。
九、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財務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本通知施行前已經按規定報經批准的企業重組行為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不予追溯調整。
財政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