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相關負責人就出臺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問:出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銀監會從2007年底開始,對國內外消費金融行業的發展情況進行了研究。通過研究,比較清晰地了解了消費金融在國際上的發展情況、運營模式,進而分析了在我國發展消費金融的意義、必要性及推動方式,並在此基礎上起草了《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為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設定了監管框架。
為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認真貫徹落實中央“保增長、調結構、促改革、惠民生”宏觀經濟政策,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促進消費需求增長,有效發揮消費需求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和可持續發展,銀監會向國務院上報了試點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請示及《試點辦法》,並徵求了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和國務院法制辦的意見。日前,國務院已批准同意進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工作。
近期,銀監會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了對《試點辦法》的意見,並根據各界意見反饋對《試點辦法》進行了修改。《試點辦法》頒布後,銀監會將據此進行試點機構的審批。
問:在我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的意義何在?
答:銀監會認為,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這一新型金融機構的意義在於:一是有利於促進國內消費需求增長,支持經濟可持續發展;二是有利於完善我國的金融組織體系,豐富我國的金融機構類型,促進金融産品創新;三是設立專業的消費金融公司,為商業銀行無法惠及的個人客戶提供新的可供選擇的金融服務,有利於滿足不同群體消費者不同層次的需求,提高消費者生活水平。
問:《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什麼?
答:《試點辦法》主要涵蓋以下內容:
一是消費金融公司的定義。消費金融公司是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是出資人資格條件。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為境內外金融機構及銀監會認可的其他出資人。《試點辦法》規定,主要出資人應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最近1年末資産總額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連續2個會計年度盈利,承諾3年內不轉讓出資;對於境外金融機構,還必須符合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且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跨境監管合作機制等條件。
三是註冊資本。消費金融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這是參考了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註冊資本要求並考慮到消費金融公司在初期業務經營中實現盈虧平衡的需要而制定的最低資本要求。
四是業務範圍。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主要包括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及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兩者的區別為,前者是通過經銷商發放而後者是直接向借款人發放。為防止一般用途個人消費貸款被挪作他用,《試點辦法》規定了只有已取得過個人耐用消費品貸款的信譽良好的老客戶才可得到此項貸款。消費金融公司在試點階段的業務不涉及房地産貸款和汽車貸款。另外,為解決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來源問題,業務範圍中還包括從事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辦理信貸資産轉讓,以及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等業務。
五是有關監管指標。消費金融公司不吸收存款,因此對此類機構的流動性要求相對較低,同時由於其貸款是無擔保、無抵押的貸款,風險相對較高,因此對這類公司的資本充足率要求較高。鑒此,並結合國際經驗,《試點辦法》制定了較嚴格的資本充足率標準(不低於10%),另外還規定了資産損失準備充足率(不低於100%)以及同業拆入資金比例(不高於資本總額的100%)。
六是有關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為防止消費者過度消費,《試點辦法》規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貸款利率雖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但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在催收上也不得採用威脅、恐嚇、騷擾等不正當手段。
問:專業的消費金融公司與傳統的商業銀行提供的消費金融服務有何不同?
答:傳統的商業銀行和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是現代消費金融業務的兩大提供商,兩者在目標客戶、分銷渠道、提供的産品以及風險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是傳統商業銀行的重要補充之一。
國際上,商業銀行的個人銀行服務分銷渠道依附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貸款、汽車抵押貸款、信用卡業務以及有抵押有擔保的現金貸款業務,其風險管理較多地依靠抵押和擔保;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更多地是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務的大眾和低端消費者提供商業銀行金融服務之外的各種便利服務,分銷網絡可以覆蓋自身分支機構、耐用消費品銷售點、郵局網點等,提供的産品包括POS銷售終端貸款、信用現金貸款等,其風險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進的客戶評分系統、針對不同風險客戶的差異化審核流程以及多樣化的催收方式。
與商業銀行相比,專業消費金融公司具有單筆授信額度小(一般在幾千元到幾萬元之間)、審批速度快(通常1小時內決策)、無需抵押擔保、服務方式靈活(服務時間常常延長到下班後或週末)等獨特優勢。
問:專業消費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費信貸服務與信用卡業務有何不同?
答:信用卡業務是消費金融業務的一種重要方式,目前由商業銀行辦理。試點階段的消費金融公司需對每筆消費申請進行審核後發放消費貸款,而信用卡是銀行針對個人的綜合授信,客戶獲得信用卡後不需在進行具體消費時進行申請。信用卡的透支額度根據客戶的信用記錄確定,消費金融公司向個人發放消費貸款的餘額不得超過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對於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和年輕家庭,信用卡的額度可能較低,不足以支持他們購買心儀的電器、電子産品或滿足旅遊、裝修的需求,但他們未來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他們可選擇向消費金融公司申請消費貸款。並且,在購買耐用消費品時可即時獲得信貸支持,不像信用卡在申請到領卡間有一段等候期。消費金融公司發放的消費貸款專款專用,避免了信用卡面臨的丟失、被盜用等風險。
問:銀監會將如何對消費金融公司試點機構進行審批和監管?
答:由於消費金融公司在我國屬於新生事物,有關監管法規需逐步完善,且我國個人信用體系仍在不斷完善,因此,對於此類機構宜採取先試點、後逐步放開的方式。國務院已同意銀監會先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機構進行試點,以積累經驗,成功後再進行推廣。
在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工作中,銀監會將堅持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尊重金融機構的意願,由金融機構自願提出申請,銀監會根據《試點辦法》規定的各項準入條件,進行審批。
在試點的消費金融公司設立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根據《銀監法》賦予的權利,根據《試點辦法》設定的監管框架,通過市場準入、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實施監督管理,促其健康發展。
隨著這些公司的不斷發展,期望這些公司能在為廣大普通金融消費者提供便利服務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文件鏈結:《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