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司長李剛就
《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6月22日,交通運輸部第6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1號,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為方便公眾更好的理解《辦法》的有關內容和精神,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司長李剛接受了記者專訪。
交通運輸部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當前我國能源消耗強度高、規模大,能源問題已成為關係到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
道路運輸業是能源消耗大戶。一是燃料消耗量大。截至2008年底,全國道路營運車輛的保有量達到930.61萬輛,佔全國機動車保有量的5.5%,但所消耗的成品油佔全國成品油消耗總量的30%左右;二是能源利用率低。與國外先進水平相比,我國平均油耗要高10%-25%,貨車百公里油耗更是高出一倍以上。因此,道路運輸業在節能降耗方面有很大的潛力。
根據我部《公路水路交通節能中長期規劃綱要》,到2015年,與2005年相比,營運貨車單位運輸週轉量能耗下降12%左右,營運客車單位運輸週轉量能耗下降3%左右;到2020年,與2005年相比,營運貨車單位運輸週轉量能耗下降16%左右,營運客車單位運輸週轉量能耗下降5%左右。為實現道路運輸行業節能減排目標,必須立足車輛源頭,從控制營運車輛燃料消耗量入手,限制高耗能車輛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可以説,《辦法》的出臺,為實現節能減排總體目標提供了基礎保障。
《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和實施的技術依據:
《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有兩項:一是《道路運輸條例》。第八條和第二十二條分別規定,申請從事客運、貨運經營的,應當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同時,第三十三條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二是《節約能源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用於營運。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運輸營運車船燃料消耗檢測的監督管理。
可見,本辦法是依法制定實施的,是對道路運輸車輛準入管理制度以及從事客運、貨運經營許可條件的完善。
《辦法》實施的技術依據是《營運客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1)和《營運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JT719)兩個交通行業標準,這兩個標準已于去年由我部發佈實施。
《辦法》的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道路運輸車輛,包括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經營活動,以汽油或柴油為單一燃料的、總質量超過3500千克的國産和進口車輛。
城市公共汽車、出租車及總質量不超過3500千克的客運、貨運車輛不在《辦法》的適用範圍之內。
《辦法》實施的過程中如何做好公平、公正、公開和便利車輛生産企業?
(一)公平,公正。一是檢測機構公開向社會徵集,由專家進行評審;二是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相關標準開展檢測工作,提供客觀、真實的檢測報告,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三是檢測機構如出現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將取消其資格;四是車輛生産企業對技術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有權利提出復核申請;五是對《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以下簡稱《車型表》)的車型實施動態管理。如發現車輛生産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列入《車型表》資格,將刪除其《車型表》資格,並進行處罰。
(二)信息公開。一是建立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查詢網絡及數據庫,接受公眾查詢;二是向社會公佈符合相關條件的檢測機構名單;三是將通過技術審查的車型在互聯網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便利企業。考慮到道路運輸車輛生産企業及車型數量龐大,為了便利企業進行達標車型的申報和檢測,《辦法》設定了便民措施,一是規定《車型表》車型可與《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車型同時申請;二是符合一定條件的系列車型可只作一次申報;三是車輛生産企業可從我部公佈的檢測機構名單上自主選擇檢測機構;四是對燃料消耗量技術審查的程序、時限及《車型表》發佈週期進行規範。
如何對檢測機構的檢測資質進行管理?
考慮到車輛燃料消耗量的測量方法相對較為複雜,所需試驗場地、試驗設施和檢測儀器設備等試驗條件要求較高,而檢測機構的技術力量、檢測能力直接決定著道路運輸燃料消耗量檢測和監督管理制度的科學性與公正性。因此,本辦法嚴格規定了從事道路運輸燃料消耗量檢測機構所應具備的條件,由檢測機構自願申請,經專家評審後,選擇符合條件的檢測機構從事燃料消耗量檢測業務。檢測機構名單向社會公佈。
對於未按規定和技術標準開展檢測工作或者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情形的,將責令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將其從檢測機構的名單中撤除。
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法》實施過程中的職責:
《辦法》規定,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的監督管理,督促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嚴格執行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管理的相關制度。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車輛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按照《車型表》對車輛配置及參數進行核查。相關核查工作可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經核查,未列入《車型表》或者與《車型表》所列裝備和指標不一致的,不得配發《道路運輸證》。
《辦法》實施是否會加重車輛生産企業的經營負擔?
《辦法》在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這一問題,儘量將企業的負擔降到最低。一是在《辦法》設計起草階段,多次召開由國內多家車輛生産企業參加的徵求意見會和座談會,傾聽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在《辦法》設計實施上盡可能方便車輛生産企業;二是多家車輛生産企業全程參與了《辦法》的論證和起草,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已反映在《辦法》中。例如,考慮到新車上市都會謀求一個恰當時機,《辦法》儘量縮短了技術審核週期,允許《車型表》車型與《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車型同時申請,而且《車型表》至少每季度發佈一次;三是只要符合檢測條件和資質要求的檢測機構,都可以申請進入我部公佈的檢測機構名單,便於車輛生産企業選擇適合本企業的檢測機構;四是對於同一車輛生産企業的不同型號車型,在同時滿足一定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在申報《燃料消耗量達標車型表》時,可以只提交其中一個車型的燃料消耗量檢測報告,相關車型一併發佈。
在車輛生産企業車型發生變更或擴展情況下,《辦法》如何實施管理?如何對列入《車型表》的車型進行一致性管理?
《辦法》對已列入《車型表》車型的外廓尺寸、整備質量、總質量、發動機、變速器速比、輪胎形式等發生變更或者擴展的情形做出嚴格規定,要求車輛生産企業必須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重新申請和檢測;而對於車型發生變更或者擴展但對油耗量影響不大或者有利於節能降耗的情形,車輛生産企業只需提供相關信息,以及符合有關標準的承諾書,由交通運輸部對《車型表》做出相應調整。
在車型一致性管理方面:一是加強對燃料消耗量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監督檢查制度,不定期派員現場監督檢測機構燃料消耗量的檢測工作,根據技術審查需要組織專家對燃料消耗量檢測結果進行抽查。二是對《車型表》發佈的車型實施動態管理,對弄虛作假行為依法處罰。三是建立車輛配置及相關參數的核查制度,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配發《道路運輸證》時,應當對照《車型表》對車輛配置及相關參數進行核查。相關核查工作可委託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
《辦法》的施行日期是怎樣規定的?
《辦法》分兩個步驟來實施。自2009年11月1日起,《辦法》開始施行,我部公佈的車輛檢測機構開始受理車輛生産企業的燃料消耗量檢測申請,進入4個月的過渡期。期間,《車型表》不作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道路運輸證》的核查條件;自2010年3月1日起,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配發《道路運輸證》時,開始將燃油消耗量作為必要指標,對照《車型表》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