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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15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
就發佈《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
(試行)(徵求意見稿)》和配套文件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和配套文件回答了記者提問。全文如下:

    問:為什麼要在股指期貨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答: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的推進,積極探索建立與我國資本市場創新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使參與者的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與金融創新産品相適應,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已成為市場發展的迫切要求。股指期貨在國際市場已經是一個成熟的金融産品,但在我國新興加轉軌的特定市場環境下,推出股指期貨必須考慮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階段,切實落實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的原則。

    與股票、債券相比,股指期貨具有專業性強、杠桿高、風險大的特點,客觀上要求參與者具備較高的專業水平、較強的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不適合一般投資者廣泛參與。充分對投資者進行股指期貨風險教育的同時,通過設置適當的程序和要求,建立與産品風險特徵相匹配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從源頭上深化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避免投資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是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投資者利益工作的深化,有利於進一步推動形成良好的資本市場文化和培育成熟的投資者隊伍,是股指期貨市場平穩起步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問: 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制度體系是怎樣的?

    答:多層次、系統的制度規則體系是保障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落到實處的依據和關鍵。我們從證監會規章、交易所業務規則、期貨業協會自律規則等三個層面制定並形成了一整套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規則體系。

    一是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關於建立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試行)》,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提出原則要求,同時授權自律組織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二是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中金所)制定的《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操作指引(試行)》,明確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機制以及自律監管措施等。

    三是中國期貨業協會制定《期貨公司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和《股指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修訂《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協議指引》,督促期貨公司和從事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風險,嚴格執行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問:在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過程中,做了哪些調研論證工作?

    答:在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制定過程中,我們按照“高標準、穩起步”的要求,研究了國內外成熟經驗,在仲介機構、投資者中進行了廣泛的調研和試點。我們參考了美國、歐盟和日本等成熟市場的實踐,借鑒了創業板、基金業和信託業等有關經驗,考察了我國證券、期貨客戶群體的實際情況。我們分批在期貨公司、證券公司營業部等進行了調研和試點。調研過程中,我們以問卷調查和訪談的形式,對30家證券、期貨公司的近100多名開戶人員和600多名投資者進行了調研,充分聽取了他們的意見和建議;同時,我們從“指標驗證”和“制度完善”兩方面對部分期貨公司客戶進行開戶試點,通過調研和試點,我們驗證了指標設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不斷完善了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草案。

    問:請介紹一下海外成熟市場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相關情況?

    答:作為金融監管重要環節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在海外成熟資本市場已經較為普遍。海外成熟市場大多在法律層面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主要包括兩方面的涵義:一是要求某些高風險金融産品的參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二是要求金融機構在銷售産品時應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投資者。

    一是根據市場的不同特點,要求某些高風險金融産品的參與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法律法規對特定類型的投資者實行市場準入限制。如美國《證券法》規定了參與私募證券認購的投資者資格,對投資者的凈資産和專業知識進行了要求;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合作設立的TOKYO AIM創業板市場,東京證券交易所為保護個人投資者的利益,特別規定了較高的準入門檻,僅允許凈資産或金融資産在3億日元以上,並有1年以上交易經驗的投資者參與交易。日本《金融商品法》規定,禁止仲介機構勸誘75歲以上的人士從事期貨交易。

    二是依據投資者適當性分類,法律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在為普通投資者提供服務時應遵守更嚴格的行為準則,避免投資者盲目或輕率投資。例如,美國全美期貨業協會(NFA)要求,對於特定人群(如已退休人士,年收入低於2.5萬美元者,凈資産低於2.5萬美元者,無期貨期權投資經驗者,年齡低於23周歲者等等),期貨經紀商除了要求客戶簽署風險揭示書外,還要再簽署一份附加風險揭示書;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提出新的投資者保護規定,主要從銷售適當性的角度,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對客戶的金融工具交易經驗與知識進行評估,金融機構必須收集有關客戶的經驗、知識、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的相關信息,評估金融工具交易是否適合於客戶。

    問: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理念是什麼?

    答: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理念是通過有關制度安排,強化市場監管,督促期貨公司審慎選擇股指期貨投資者,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當的客戶,保護投資者權益,形成股指期貨市場有較強經濟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貨基礎知識,有相關交易經歷的“三有”投資者群體。

    問: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答:根據中金所的規定,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分為自然人和法人投資者標準。

    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資金門檻要求,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餘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二是具備股指期貨基礎知識,通過相關測試;三是股指期貨倣真交易經歷或者商品期貨交易經歷要求,客戶須具備 至少有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的股指期貨倣真交易成交記錄或者最近三年內具有至少10筆以上的商品期貨成交記錄。

    自然人投資者還應當通過期貨公司的綜合評估。綜合評價指標包括投資者的基本情況、相關投資經歷、財務狀況和誠信狀況等。

    法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從財務狀況、業務人員、內控制度建設等方面提出要求,並結合監管部門對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資者的準入政策進行規定。

    自然人投資者和法人投資者均不能存在重大不良誠信記錄;不存在法律、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情形。

    在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過程中,投資者應當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産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投資者應當如實申報開戶材料,不得採取虛假申報等手段規避投資者適當性標準要求。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進行的評價,不構成投資建議,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此外,投資者應遵守法律法規,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得侵害國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擾亂社會公共秩序。

    問: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除符合適當性制度標準外,還須滿足哪些要求?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投資者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除符合適當性制度標準外,還須滿足實名制要求。《期貨市場客戶開戶管理規定》規定,個人客戶本人應當攜帶身份證等有效證明文件親自辦理開戶手續,簽署開戶資料,不得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開戶手續;單位客戶應當攜帶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營業執照等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辦理開戶手續,單位客戶代理人應出具單位客戶的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其他開戶證件。

    期貨公司和接受期貨公司委託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證券公司依法核對客戶身份,並保存客戶的影像資料。

    問:投資者簽署的《股指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有何特點?

    與商品期貨風險揭示書內容相比,《股指期貨交易特別風險揭示書》有三點變化:

    一是增加了股指期貨産品的風險特性揭示。主要增加了股指期貨現金交割、與股票市場聯動等新特點、新內容,其中特別突出了股指期貨合約標的較大、可能造成較大虧損的特點。

    二是提示投資者應當滿足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規定,綜合評價自身經濟實力、專業知識、風險控制能力和身體及心理承受能力,審慎決定是否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同時告知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對投資者進行的評價,不構成對投資者的投資建議,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

    三是增加投資者申明自願承擔風險的內容,遵循“買賣自負”的金融市場原則,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問: 期貨公司應當如何正確認識和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答:期貨公司是落實股指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主要責任主體,期貨公司應當根據中國證監會、中金所和中國期貨業協會有關規定,認真評估投資者的産品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當的投資者審慎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各項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嚴格落實以下要求:

    一是期貨公司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制定實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內部分工與業務流程,建立以了解客戶和分類管理為核心的客戶管理和服務制度;二是建立並有效執行客戶開發責任追究制度,明確客戶開發人員、審核人員、服務人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三是應當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貨風險,全面客觀介紹股指期貨法律法規、業務規則和産品特徵;四是對投資者資金和交易經歷嚴格把關、測試投資者的股指期貨基礎知識,審慎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認真審核投資者開戶申請材料;五是應當建立客戶資料檔案,併為客戶保密;六是應當督促客戶遵守與股指期貨交易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持續開展風險教育,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的合法合規性管理;七是應當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渠道,告知投訴的方法和程序,妥善處理糾紛,督促客戶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問: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時應如何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答:取得中間介紹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接受期貨公司委託,協助辦理開戶手續的,期貨公司與證券公司應當建立介紹業務的對接規則。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風險,審查客戶開戶資料,做好相關知識測試、綜合評估和開戶入金指導等工作,配合處理客戶糾紛,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問:為保證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落實,有哪些監管措施?

    答:建立股指期貨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項重要制度創新。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中金所、保證金監控中心和中國期貨業協會 按照“統一領導、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協作、聯合監管”的原則,發揮監管協作機制優勢。中金所和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對制度關鍵指標進行核查驗證,確保關鍵指標的執行到位。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金所分別從日常監管和自律管理的角度,加大監管力度及責任追究。中國期貨業協會加強風險揭示,強化行業自律,切實增強會員公司制度執行的自覺性。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未能執行相關內控、合規制度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限制或者暫停部分期貨業務、停止批准新增業務或者分支機構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滿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期貨業務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任職資格、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期貨公司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可以採取責令整改、暫停受理申請開立新的交易編碼、暫停或者限制業務、調整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措施;中國期貨業協會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罰。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對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中金所可以採取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和取消從事交易所期貨業務資格等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期貨業協會可以處以撤銷任職資格、取消從業資格等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