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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1月27日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
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答記者問

    一、為什麼要制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以下簡稱《組織規則》)?

    答:制定《組織規則》主要有以下三點原因:

    一是法律規定的需要。《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頒布實施後,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制定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勞部發[1993]300號)和原人事部的相關規定已不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八條的授權,我們起草了《組織規則》,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組織機構進行重新設置和規定。

    二是機構改革的需要。大部制機構改革將勞動爭議仲裁和人事爭議仲裁整合為一體。考慮到地方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整合的需要,我們在機構設置、組成、職能和各項保障措施等方面,按照機構改革的總體思路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事業長遠發展的要求,對最大限度地整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資源作出相應規定。年初頒布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著重整合兩種仲裁製度,現在的《組織規則》則是著重整合兩套仲裁機構。

    三是當前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處理形勢和仲裁事業長遠發展的需要。受世界經濟金融危機對勞動用工和勞動關係的影響,去年以來勞動爭議案件成倍急劇上升,長期以來形成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由於國家過去對設立仲裁機構沒有作出規定,導致專門性的仲裁辦案機構以及專職仲裁員配備嚴重不足,難以有效應對當前形勢和任務對調解仲裁工作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當事人的及時有效維權以及仲裁事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及時起草制定《組織規則》,規範仲裁組織機構,做實仲裁院實體化辦案機構,加強仲裁員的配備和管理,是當前適應形勢需要兼顧長遠發展的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二、仲裁委員會應如何設立?如何組成的?

    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組織規則》在這個仲裁委員會組成基本原則的指導下,結合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整合後的實際情況,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組成進行了細化規定,即:仲裁委員會由幹部主管部門代表(即組織部門代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相關行政部門代表,軍隊及聘用單位文職人員工作主管部門代表,以及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等組成。這個規定雖然對仲裁委員會的具體組成單位進行了擴大,但仍然體現了仲裁委員會的三方原則。

    三、為什麼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下設實體化的辦事機構?

    答:當前各地仲裁機構都面臨著“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由於受行政部門機構編制的限制,在行政部門內部,專門從事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仲裁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一直難以滿足需要。為解決這個突出矛盾,我們在徵得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同意的情況下,在《組織規則》中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可設立實體化的辦事機構,具體承擔爭議調解仲裁等日常工作。現在有些省市已經成立了以仲裁院為主要形式的實體化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有效提高了案件處理效能。同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於仲裁委員會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的規定,也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實體化提供了物質保障。

    四、仲裁員是如何聘任的?

    答、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從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條件的人員中聘任産生。仲裁委員會還可根據需要聘任專職仲裁員和兼職仲裁員。為充分發揮仲裁委員會成員單位兼職仲裁員的作用,《組織規則》還規定,仲裁委員會成員單位可派兼職仲裁員常駐辦事機構,參與爭議調解仲裁活動。

    五、為什麼要規定仲裁員的聘前培訓?

    答、因為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是項準司法性工作,不僅要求仲裁員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還需要他們熟悉掌握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為了保證新聘任的仲裁員能更好地勝任工作,《組織規則》規定要對仲裁員進行聘前培訓。具體是:擔任地(市)、縣(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組織的仲裁員聘前培訓。擔任省(自治區、直轄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副省級城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的,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聘前培訓。

    六、《組織規則》對仲裁庭制度進行了完善,主要增加了哪些規定?

    答:對於仲裁庭,《組織規則》通過分類的辦法作了規定。其中,對十人以上集體勞動人事爭議或重大疑難爭議案件的組庭方式作了專門規定。《組織規則》還對仲裁庭設置、仲裁庭紀律、仲裁員著裝等方面作了規定,以保證仲裁庭審的規範、有序。

    七、如何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是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設計上的一個重要環節,《組織規則》在這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提高仲裁質量,增強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社會公信力,保證公平正義,《組織規則》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對於仲裁委員會職能的規定,就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活動的監督作出了具體規定,強化了仲裁委員會對仲裁活動、仲裁員及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監督的責任。《組織規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對案件受理情況、仲裁組庭情況、仲裁員仲裁活動中的行為等進行監督,並對仲裁員和記錄人員的行為限制進行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