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商業銀行資産
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起草背景是什麼?
答:銀監會一直致力於引導我國金融機構規範、審慎地開展信貸資産證券化業務,2005年就制定發佈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産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本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進一步暴露了全球資産證券化業務監管政策中所存在的問題,巴塞爾委員會對《新資本協議》進行了修改,並於2009年7月對外發佈了正式修訂稿,其中重點之一即是關於資産證券化業務的資本計提標準、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要求。為及時汲取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對資産證券化業務的最新要求和做法,銀監會起草制訂了《指引》。
問:《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規定了哪些計算方法?
答:《指引》在充分借鑒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相關計算方法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的實際,按照“基礎資産的資本計提方法決定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計提方法”的原則,規定了以下計算方法:一是標準法,即按照外部信用評級來確定風險權重。二是內部評級法,具體包括評級基礎法和監管公式法。
問:《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納入了新資本協議修訂稿中的哪些內容?
答:《指引》納入了新資本協議修訂稿所有相關修訂內容:提高了資産再證券化風險暴露的風險權重。要求審慎使用外部評級,如果商業銀行為資産證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該信用支持已經反映到外部評級中的,該銀行就不得使用外部評級而應按照未評級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的有關規定計量監管資本要求。強調商業銀行應對證券化基礎資産進行盡職調查,了解相關信息和風險特徵。提高流動性便利的信用轉換系數,取消了在市場整體出現動蕩條件下的合格流動性便利享受的資本優惠。
問:《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的出臺會對商業銀行産生哪些影響?
答:《指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範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的監管資本計提,確保商業銀行不論以何種方式參與資産證券化交易,都應按照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經濟實質,審慎計提監管資本。通過證券化的結構安排,分析評估銀行所承擔的風險,提出相應的資本要求,既防止銀行簡單地認為資産證券化必然會降低資本要求,盲目開展證券化業務;也防止不適當的資本要求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成本,不利於促進我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有利於通過資本監管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促進資産證券化的規範、健康發展。
問:《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起草過程當中的徵求意見及吸收情況如何?
答:銀監會先後於2007年11月、2008年6月、11月和12月以及2009年8月發佈了五輪《指引》徵求意見稿,收到反饋意見共計194條。《指引》起草組對業界反饋的建議進行了逐條梳理和研究,吸收了絕大多數合理建議,並根據新協議最新修訂內容,不斷對《指引》進行修改完善。
問:《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發佈後,商業銀行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指引》發佈後,商業銀行應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認真學習並領會該指引的精神以及相關技術性問題,在全行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及IT系統安排,確保從制度層面、會計賬戶以及IT系統各個方面支持順利實現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計提。二是配合銀監會做好定量影響測算工作,為銀監會進一步完善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資本計提以及風險監管提供充足的依據。三是認真做好相應的資本計提工作,並按照銀監會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文件鏈結:《商業銀行資産證券化風險暴露監管資本計量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