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有關負責人
就發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經國務院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佈實施。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銀監會融資擔保業務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發佈施行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什麼是融資性擔保?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答:融資性擔保是指擔保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對債權人負有的融資性債務時,由擔保人依法承擔合同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行為。
《辦法》是根據當前融資性擔保業規範發展和防範風險的需要,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的。《辦法》的制定實施,將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範和發展産生現實和長遠的積極影響。制定《辦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健康發展的需要。長期以來,由於擔保行業缺乏相對統一的準入要求和經營規範,也沒有建立持續的日常監管制度,我國融資性擔保機構僅作為普通的工商企業進行註冊管理,導致行業市場定位不清、機構發展無序、經營管理失范,融資性擔保的專業優勢和增信功能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發揮,進而影響了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制定《辦法》正是要通過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條件、業務規範、監管規則和法律責任,明確其性質、市場定位和基本的運作規則,促使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確立可持續經營的業務模式,增強發展能力,實現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是融資性擔保業規範經營、加強監管的需要。十幾年來,在國家有關部門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視和積極扶持下,我國融資性擔保業從小到大,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在緩解中小企業特別是廣大小企業、微小企業融資難和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近年來,特別是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後,融資性擔保業不斷暴露出業務運作規範性差、內部管理鬆弛、風險識別和管控能力不足,以及違法違規抽逃資本金和非法經營金融業務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擔保行業的整體形象,也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社會影響。十多年的發展實踐證明,不進行行業規範,不實施持續的監督管理,融資性擔保業是難以持續健康發展的,甚至會危及國家經濟金融的穩定。制定《辦法》,可以為規範融資性擔保公司自身運作,加強持續有效的監管提供制度依據。
(三)是防範和化解融資性擔保業風險的需要。融資性擔保業經營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風險、承擔的是責任。融資性擔保作為一种經濟活動,體現的是一種增信和財務杠桿的作用,具有金融和仲介兩重屬性,是一個高杠桿率、高風險的行業,其核心競爭力直接取決於擔保機構自身的資本實力和風險管控能力。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和實施《辦法》,加強對擔保公司資本金、杠桿率、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的審慎監管,促其提高風險意識,及時處置風險,儘快步入健康穩步發展的軌道。
問:《辦法》的起草遵循了哪些原則?
答:制定《辦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結合當前融資性擔保業發展和監管實際,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防範化解融資性擔保風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健康發展,為發揮擔保機構緩解中小企業貸款難擔保難作用創造必要的制度條件。為體現這一指導思想,《辦法》的起草確立了以下原則:
一是緊密聯絡實際。立足當前擔保業實際狀況,著重總結擔保行業發展的基本規律,體現規範管理和促進發展並重的理念。比如,在資本金準入門檻的設置上,充分考慮了我國區域經濟發展差異較大的現狀,授權地方監管部門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又如業務範圍、擔保放大倍數以及有關審慎指標等,都充分考慮了擔保機構現狀和扶持發展的要求。
二是尊重市場規律。市場能管好的,辦法不作過多、過細的限制。比如,銀行對擔保公司的評估和選擇,很大程度上構成了市場對擔保公司的監管,可以通過銀行業監管部門對銀行業的約束和指引,引導擔保機構加強風險控制,審慎經營。在具體監管指標設置上管住主要方面和突出風險點,重點對準入、經營規則、監管要求以及資本金管理、準備金管理、集中度控制、為關聯方擔保、信息披露等主要風險控制措施做出規定,對於其他問題則主要由地方監管部門根據市場實際情況,通過制定實施細則或另行制定具體辦法等進行規範。
三是著力規範管理。對擔保機構違背基本經營規則的嚴重不規範不審慎行為,比如一些脫離主業、專幹副業,打著擔保名義,實際從事放貸、騙貸等行為的擔保機構必須進行規範整頓,凈化融資性擔保市場。
問:《辦法》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 《辦法》的規範對象主要是公司制融資性擔保機構,即依法設立,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以外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 《辦法》共七章,五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總則,主要規定了制定《辦法》的目的與依據、經營原則、監管體制及相關釋義;第二章設立、變更和終止,重點確立了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與設立的條件;第三章業務範圍,規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範圍和禁止行為;第四章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對內部控制制度、風險集中度管理、風險指標管理、準備金計提、為關聯方擔保的管理以及信息管理與信息披露等進行了重點規範,對公司治理、專業人員配備、財務制度、收費原則以及風險分擔等內容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第五章監督管理,對非現場監管、資本金監管、現場檢查和重大事項報告、突發事件響應、審計監督、行業自律以及徵信管理等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第六章法律責任,在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度內規定了監管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擅自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的其他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規定了《辦法》的適用範圍、制定相關辦法的授權、規範整頓等內容。
問: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二)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股東;(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註冊資本;(四)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以及高級管理人員與合格的從業人員;(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七)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問: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是多少?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但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就是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最低註冊資本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發展融資性擔保業的實際需要,由當地監管部門來決定,但任何地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註冊資本都不得低於人民幣500萬元。
問: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開展哪些業務?
答: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經營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資性擔保業務:(一)貸款擔保;(二)票據承兌擔保;(三)貿易融資擔保;(四)項目融資擔保;(五)信用證擔保;(六)其他融資性擔保業務。
同時,經監管部門批准,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兼營以下部分或全部業務:(一)訴訟保全擔保;(二)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工程履約擔保、尾付款如約償付擔保等其他履約擔保業務;(三)與擔保業務有關的融資諮詢、財務顧問等仲介服務;(四)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此外,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為其他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擔保責任提供再擔保和辦理債券發行擔保業務,但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其中,從事再擔保業務的融資性擔保公司除需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外,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人民幣1億元,並連續營業兩年以上。
問: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規定了哪些禁止行為?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下列活動:(一)吸收存款;(二)發放貸款;(三)受託發放貸款;(四)受託投資;(五)監管部門規定不得從事的其他活動。融資性擔保公司從事非法集資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問:《辦法》規定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施審慎監管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審慎監管,主要是基於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一是實行審慎監管是由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性質、定位決定的。一方面融資性擔保作為一种經濟活動,其涉及的領域具有廣泛性、業務品種呈現多樣性,和投資、融資一樣,體現的是一種信用放大和財務杠桿的作用,因而具有金融性和仲介性兩重屬性。另一方面,融資性擔保公司通過外部擔保和增信,在促進金融資源向中小企業以及新興朝陽型、科技創新型政策扶持産業有效配置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已成為政府彌補“市場失靈”的手段之一,同時也成為我國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補充。因此,從性質和定位上講,融資性擔保公司是特殊的金融機構。
二是實行審慎監管是由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風險特徵決定的。融資性擔保業是經營信用、管理風險的行業,其高風險性為全世界公認。一方面,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風險發生機制具有較強不確定性。由於擔保項目的金額、期限各異,反擔保措施的落實程度千差萬別,擔保項目的離散性很大,大數法則無法或難以適用,很難精確地計算出合適的擔保費率以維持業務需求與保本盈利之間的平衡。因此,對每筆擔保業務的風險控制就顯得尤為重要。另一方面,由於融資性擔保業務面臨來自被保人、擔保公司自身、金融機構以及法律、政策等幾個方面風險的集合,其中任何一個方面發生問題,擔保機構都將直接承擔責任風險,這就對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管控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是實行審慎監管是融資性擔保公司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高風險性、風險的不確定性以及內在的親週期性,決定了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在自身穩健的基礎上。一方面必須實施審慎的會計原則,客觀、真實地記錄和反映資産與負債價值,確保資金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與經營業務的規模和風險偏好相匹配;另一方面,必須通過加強審慎監管,進行風險提示和預警,促使其加強風險分析、研判和管控,實施科學決策和審慎經營管理。
問:融資性擔保業務的監管原則是什麼?
答: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為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二是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三是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
問:融資性擔保業務實行何種監管體制?
答:根據國辦發〔2009〕7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建立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組成,銀監會牽頭。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銀監會,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聯席會議負責研究制訂促進融資性擔保業務發展的政策措施,擬訂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督管理制度,協調相關部門共同解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對融資性擔保業務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辦理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融資性擔保公司實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屬地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準入、退出、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並向部際聯席會議報告工作。
問:近期在規範和促進融資性擔保業發展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融資性擔保業經營和監管工作要以落實《辦法》為重點,逐步樹立審慎經營、審慎監管的理念,一手抓風險防範、一手抓科學發展,持續推進改革創新和規範發展,不斷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全力促進融資性擔保業的健康發展。具體來講,要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調查研究,加快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2010年,聯席會議將緊緊圍繞宏觀經濟和融資性擔保業運行中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加大調查研究力度,按照“全面統籌,突出重點,先易後難,急用先行”的原則,抓緊研究制定配套的規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規章制度體系,做到監督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進融資性擔保業規範經營、規範發展。積極指導地方監管部門,按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抓緊制定《辦法》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二是加大扶持力度,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健康發展。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協調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研究制定促進融資性擔保機構健康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進一步完善有關融資性擔保的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完善抵押質押登記和徵信管理體系,協調工商、稅務、房管、司法等部門,提高抵押登記、債務追償的效率。
三是全面調查摸底,穩妥推進規範整頓工作。自《辦法》施行之日起到2011年3月31日,各地監管部門將在全面調查研究,摸清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底數的基礎上,對照《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全行業的規範整頓工作,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的改革創新和重組改造,督促其按照審慎經營理念逐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經營規則、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機制,走上依法規範經營和良性發展的軌道。
四是加大培訓力度,著力推進人才隊伍建設。目前,人才問題已成為制約融資性擔保業發展的一個“瓶頸”。聯席會議將指導各地監管部門實施擔保人才戰略,制定多層次、多方位的培訓計劃,在出臺各種監管制度的同時,加大對融資性擔保機構高管人員培訓力度,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學習型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業務培訓,儘快提升行業人員的業務經驗、專業技能和風險意識。同時,指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建立發現人才、吸引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機制,把融資性擔保機構人才隊伍建設作為一項長期的重要任務來持續推進。
五是加快推進有利於融資性擔保業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努力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推動建立和完善各級政府職能部門聯合打造的信息徵集與信用評價體系,完善信息查詢制度,實現企業信息的共享。推動建立社會信用懲戒機制,嚴懲失信行為,通過強化社會信用意識,從根本上降低擔保風險,為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完善奠定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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