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就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外資並購安全審查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採訪。
問:我國為什麼要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利用外資以新建投資為主。近些年,隨著我國市場環境不斷成熟、企業競爭加劇,外資並購呈快速發展態勢。外資並購促進了我國利用外資方式多樣化,在盤活存量資産、引入技術和管理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但如果管理不好,也會産生影響國家安全的問題,一些並購項目引起了各界關注。為此,《反壟斷法》規定,對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提出,要加快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是適應我國利用外資方式逐步轉變、對外開放繼續推進的新形勢,加強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完善安全高效的開放型經濟體系的重要舉措,將有利於規範和促進外資並購持續健康發展。
問: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是否意味著我國將收緊利用外資政策?
答:積極利用外資是我國對外開放基本國策的重要內容。建立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著眼于完善利用外資政策法規體系,提高透明度、可預期性,促進外資並購有序發展,不會改變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方針。《通知》起草過程中,徵求了跨國公司、外國商會、國內行業協會和企業等意見,採納了合理的建議。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10]9號),我們一方面要建立起規範化的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制度,同時也鼓勵外資以參股、並購等方式參與國內企業改組改造和兼併重組。從國際上看,這符合WTO安全例外原則,也研究借鑒了美國、德國、加拿大等國外資並購的安全審查制度的做法及經驗,我們將把握好利用外資與維護國家安全之間的關係,深化與其他國家的投資合作,推動構建更加開放、更加便利的跨國投資制度和法律環境。
問:哪些外資並購項目需要進行安全審查?
答:外資並購安全審查以維護國家安全為核心,範圍相對集中。《通知》設定了外資並購涉及國家安全、需進行審查的行業範圍,即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關係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産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外國投資者並購上述行業和領域的境內企業,且取得實際控制權的,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通知》對實際控制權作了具體規定,我們認為一般的參股投資不涉及實際控制權的轉移,這一點也體現了促進投資便利化的原則。
問:外資並購安全審查中,主要考慮哪些因素?
答:根據《通知》精神,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將緊緊圍繞國家安全的原則,主要從四個方面審查:一是並購交易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産品生産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二是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三是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四是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問:請簡要介紹外資並購安全審查的程序。
答:為提高效率,外資並購安全審查分為一般性審查和特別審查兩類。一般性審查程序簡化,時間較短,採取書面徵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的方式,如各部門均認為並購交易不影響國家安全,安全審查結束。如有部門認為並購交易可能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啟動特別審查程序。聯席會議組織安全評估工作,並結合評估意見召開安全審查會議,意見基本一致的,由聯席會議做出決定;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報請國務院作出決定。在安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修改交易方案或撤銷並購交易。
問:安全審查與現行外資並購審核管理的關係是什麼?
答:建立安全審查制度是對現行外資並購審核管理的完善,不新增行政許可。對投資者而言,仍然是按照外商投資有關規定,提出並購申請並報送相關材料。但在安全審查過程中,聯席會議可要求並購交易當事人提供安全審查需要的材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