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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8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個體工商戶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4月16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個體工商戶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工商總局負責人就《個體工商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出臺條例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答: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對個體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截至2010年底,全國個體工商戶戶數達3452.89萬戶,登記從業人員7097.67萬人,已成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吸納勞動力就業的重要力量。為了更好地貫徹國家鼓勵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進一步充分發揮個體工商戶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的重要作用,需要對暫行條例進行全面修改,為鼓勵、支持、引導和規範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提供更完善的法制保障。

    問:條例是如何從制度上體現鼓勵、支持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的?

    答: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取消了暫行條例規定的一些不適當限制,為個體工商戶經營發展提供了更加寬鬆的制度環境,主要包括:

    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人數的限制。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請一、二個幫手;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帶三、五個學徒。條例取消了對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的人數限制;同時增加規定:個體工商戶申請轉變為企業組織形式,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便利。

    取消了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身份限制。暫行條例規定的申請設立個體工商戶的人員範圍為“有經營能力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以及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條例擴大為“有經營能力的公民”。

    放寬了經營範圍。暫行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範圍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內的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及其他行業。條例根據國務院已有的政策規定,明確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原則,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進入的行業的,登記機關應依法予以登記。

    取消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暫行條例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繳納管理費。根據國務院2008年批准取消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精神,條例取消了徵收管理費的規定。

    二是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的扶持、服務措施,主要包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在經營場所、創業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術創新、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為個體工商戶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諮詢等服務。

    登記機關和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其政府網站和辦公場所,以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佈個體工商戶申請登記和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收費標準等事項,併為申請人提供指導和查詢服務;同時,按照公開、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則,對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明確規定登記機關辦理個體工商戶年度驗照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憑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明,依法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申請貸款;金融機構應當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為個體工商戶申請貸款提供便利。

    問:條例在規範個體工商戶經營行為方面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二是為維護個體工商戶所招用從業人員的權益,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與招用的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義務,不得侵害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