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戒毒條例》有關問題答問
在2011年6月26日第24個國際禁毒日當天,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戒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規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同時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為了實施禁毒法規定的各項戒毒措施,全面規範戒毒工作,有必要在總結以往強制戒毒、勞教戒毒執法實踐經驗,以及禁毒法規定的其他戒毒措施的試點經驗基礎上,制定《戒毒條例》。
問:條例對自願戒毒是如何規定的?
答:禁毒法對自願戒毒作了原則規定: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吸毒人員主動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考慮到自願戒毒與公安機關責令吸毒成癮人員進行的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等戒毒措施存在較大區別,為了體現對吸毒成癮人員的關愛,引導其積極、主動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治療,依照禁毒法的原則規定,條例專設一章,對自願戒毒作了專門規範:
一是明確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
二是規定了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個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終止戒毒治療的情形等作出約定,並應當載明戒毒療效、戒毒治療風險。
三是規定了戒毒醫療機構的執業規範,包括:對自願戒毒人員開展艾滋病等傳染病的預防、諮詢教育;對自願戒毒人員採取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的治療措施;採用的診療技術和方法,使用的藥物、醫院製劑、醫療器械應當科學、規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加強藥品管理,防止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流失濫用。
此外,條例還對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制度作了原則規定。條例規定,由本人申請,並經登記,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同時,條例授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的戒毒藥物維持治療的管理辦法。
問:條例對社區戒毒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社區戒毒是禁毒法明確規定的一項戒毒措施。依託社區資源,建立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充分發揮社區、家庭的作用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是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戒毒工作以人為本的原則。條例依照禁毒法關於社區戒毒的原則規定,在總結各地社區戒毒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工作。
二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同時規定社區戒毒工作小組主要由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
三是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和社區戒毒工作小組應當採取戒毒知識輔導,教育勸誡,職業技能培訓指導,就學就業就醫援助等措施對社區戒毒人員進行管理、幫助。
四是細化了社區戒毒的決定、執行、變更、解除等環節的程序。
五是規定(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明確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同時,條例規定社區戒毒人員應當履行社區戒毒協議,定期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測,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此外,條例還對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作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即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問:條例對強制隔離戒毒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禁毒法將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強制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執行的勞教戒毒統一為強制隔離戒毒;同時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條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權,對強制隔離戒毒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程序。條例規定,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應當合理佈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是明確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分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並由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分段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體制。
三是規範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內部管理,規定了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在入所檢查、分類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診斷評估等方面的制度。
問:條例對社區康復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禁毒法規定的社區康復措施的適用對象。
二是明確了戒毒康復場所的康復對象。條例規定,自願戒毒人員、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可以自願與戒毒康復場所簽訂協議,到戒毒康復場所戒毒康復、生活和勞動。
三是根據戒毒康復場所集心理矯治、勞動康復、職業培訓功能于一體的特點,規範了戒毒康復場所的管理,包括:戒毒康復場所應當為戒毒人員提供戒毒康復、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産勞動條件;應當加強管理,嚴禁毒品流入並建立戒毒康復人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制;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産勞動,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拒絕接受社區康復或者嚴重違反社區康復協議,並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問: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一是對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洩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的人員不依法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監督職責的行為,依法給予處分。
三是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條例在國際禁毒日公佈施行,有哪些積極意義?
答:今年的6月26日,是第24個“反麻醉品的濫用和非法販運國際日”,我們通俗地稱為國際禁毒日,國際禁毒日由1988年第42屆聯合國大會確立,自1992年以來,每年都確定主題口號,以達到國際社會關注和共同參與的效果。今年國際禁毒日的主題是“青少年與合成毒品”。中國政府在國際禁毒日公佈實施專門的戒毒行政法規,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禁毒的決心和力度,將對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普及“愛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