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4日,外交部長李肇星和來訪的柬埔寨王國副首相兼外交大臣賀南洪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和公務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協定規定,中柬雙方互免持外交、公務護照,且在另一方入境後停留不超過30日及過境、出境的臨時訪問人員簽證。停留超過30日者,則應在入境後依照另一方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必要的手續。上述協定尚需在雙方完成各自的國內法律程序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