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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毅:有必要對鐵路交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以完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13日   來源:

    [網民 感覺冷]為什麼會發生如此重大的事故(4·28鐵路特大事故)?現在調查的結果出來了嗎?對於相關責任人和善後工作是如何處理的?在此次重大事故中,應該吸取哪些教訓?

    [黃毅]應該説4·28鐵路特大事故發生之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指示,立即組成了國務院事故調查組,展開了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據目前調查了解到的情況,已經認定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事故發生過程當中也暴露出安全監管當中存在漏洞,暴露出鐵路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嚴重問題,同時也暴露出一些領導幹部在安全管理上存在的失職、瀆職行為。目前,公安部門已經對6名責任人施行了刑事拘留。事故調查組也將在進一步認定事故的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的基礎之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據有關黨紀、政紀的處分規定,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追究。隨著事故調查處理的進展,我們會將最新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通過這起事故,確實反映出在安全生産監督管理上一時一刻都不能放鬆。針對這起事故暴露出的問題,我覺得我們應該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採取亡羊補牢的措施,防範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我想最主要的教訓有:

    第一,必須牢固確定安全發展的理念,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之下都不能出現重生産、輕安全、重效益、輕安全的現象。

    第二,一定要貫徹黨的安全生産方針,採取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措施來解決安全生産當中的一些突出矛盾、突出問題。

    第三,要深入排查治理各種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後患,真正防患于未然。

    第四,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産的管理,堵塞各種漏洞,尤其是要堅決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防止由“三違”而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五,通過總結吸取4·28事故的教訓,有必要對鐵路交通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以完善。我也注意到,一些法律專家提出,對《鐵路法》進行必要的修改,要強化有關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追究的一些內容,我認為也是非常必要的。通過健全完善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規範安全生産行為,使安全生産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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