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大樹哥]證券經紀人該在法律上如何界定?是不是他們要先在工商取的經紀人證後,再加上證券從業資格證,就是證券經紀人。目前的經紀人,他們與非法證券好象沒有區別!但這次《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出臺後,在某種意義上是承認了證券經紀人存在的必要性,但感到還是沒有明確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也沒明確相關管理機構!是該由工商局管還是證監會來管?
[黃紅元]這位網友談到證券經紀人的法律地位和他與各方的關係,按照我的理解談幾點。證券經紀人的概念第一次在法律上做了界定,證券公司監管條例對證券經紀人第一次進行了界定。條例第38條明確講到,經紀人是受證券公司的委託,他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代理關係。第二,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過程中代證券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一些服務,但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雇傭證券經紀人來開展證券業務,而是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經營方式和業務開展的需要委託公司之外的人員做證券經紀人。第三,法律規定證券經紀人首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其次,要和證券公司簽定委託合同,在證券公司授權範圍內來開展業務,不能超越授權。
這位網民談到到底誰來管,按照我的理解,從條例頒布以來,這是一個新鮮事物。但我的理解不一定對。法律規定他必須獲得證券從業資格,可能證券協會應該履行一定的管理職責,當然這個條例出臺之後,各個方面還沒有制定相應的細則,還有待下一步繼續明確。
[網友 聚財Sarabi]隨著行情的起伏不定,對於證券公司的霸王條款,我們又如何維權?勞動合同真能維護我們的合法權力嗎?對於傳統行業與虛擬行業勞動合同是否有所區別?
[黃紅元]這次法律第一次明確證券經紀人的概念,在實踐過程中有一個探索的過程,當然有些網民提出了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之間身份、地位不對等,會不會出現霸王條款,應該説這個問題提的很尖銳,大家有這個擔心我們也是可以理解的。按照我的理解,合同當事人雙方應該是平等的,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家都有相互討價還價的餘地。第二,作為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這個行業在實踐過程中會逐步形成各方基本一致的共識,當然這可能需要一點時間,我想證券業協會可以做一些探討研究工作,如果具備條件的話,也可以制定一個供未來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委託合同的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保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當然,既然我們參與這個市場活動,首先應該相信法律,也應該相信執法機關。證券公司和經紀人簽訂的合同應該受到合同法的保護,合同法會保護雙方公平、合法的權益,這一點大家不應該有什麼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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