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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開始對現行的價格違法行為處罰規定進行修訂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8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7年8月28日上午10時,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副司長張滿英和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談“嚴厲打擊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和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努力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主持人]有律師提出,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價格串通、哄抬價格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國家發改委對此作何打算?

    [張滿英]總的來説,經過多年的努力,以《價格法》為核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為主幹,《制止價格壟斷行為暫行規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相配套的價格監督檢查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現行的《處罰規定》在多年來的價格行政執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市場發育的不斷成熟,《處罰規定》的一些規定與實際情況的變化不相適應。特別是近一個時期,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在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了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變相提價和借機牟取暴利等違法行為,而在《處罰規定》中缺乏具體的、可操作的相關規定。

    為了做好價格行政執法工作,打擊各種擾亂市場秩序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抑制價格的過快上漲,保護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增強《處罰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我們正在總結各地執法經驗,開始對《處罰規定》進行修訂,並已經報請國務院進行審議。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細化不正當價格行為的表現形式,特別是關於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和哄抬價格等行為;二是適當提高罰款金額,對價格串通和哄抬價格等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現行《處罰規定》設定的罰款數額偏小,不足以威懾和懲戒違法者。為嚴厲打擊上述違法行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我們考慮適當提高其罰款額度。三是進一步明確關於行業組織的法律責任。《價格法》第17條規定“行業組織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加強價格自律,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工作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學會等行業組織可以給經營者提供各種服務,但不得從事價格串通等違法行為。對行業組織存在的違法行為,也應當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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