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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怎樣強化行政監督?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19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權力缺乏監督,必然導致腐敗。溫家寶總理在《報告》中強調,要加快建立健全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深入推進政務公開、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讓人民群眾更直接地監督政府,做到權力行使到哪,監督就跟進到哪,確保行政權力規範運行,確保領導幹部乾淨從政,確保行政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服務。2010年要著力加強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第一,規範重要領域權力運行制度。腐敗現象在一些領域易發多發,重要原因在於制度不完善、體制機制有漏洞。必須深化改革,創新制度,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最大限度地減少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的體制機制漏洞。一要健全政府投資管理制度,推行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試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公示制,完善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規範政府投資資金的管理和使用。二要深入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繼續以政府投資和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為重點,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管理。三要繼續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重點加強對中央單位特別是中央垂直管理單位和執收執罰權比較集中部門的監督檢查。四要完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制度。要完善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制度,經營性用地和工業用地都必須依法採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加快推進探礦權、採礦權等礦業權出讓市場化進程,建立統一規範的土地使用權、礦業權等要素市場。五要推進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完善企業決策、經營、管理制度,堅持“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加強企業高管人員薪酬和公務消費管理。加強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二,嚴格規範行政執法。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當前,行政執法不規範和腐敗問題相當突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表現在:有的濫設執法事項,有的利用執法權設租尋租,有的粗暴執法甚至執法犯法。要加快清理和規範行政執法主體,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增強執法的透明度,執法的依據、程序、流程、結果都要及時向社會公佈。完善罰繳分離、收支脫鉤制度,罰沒收入必須全額繳入國庫,嚴禁下達收費、罰款指標。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加強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對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違反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執法行為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同時,健全政府立法的各項制度,提高立法的科學性、規範性。對重大或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要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充分反映人民群眾的意願。

    第三,深化政務公開。政務公開是實現人民群眾對政府工作監督的有效途徑。這項工作已開展多年,成效比較顯著。要進一步完善公開制度,規範公開程序,明確公開範圍,增加公開內容,創造條件保障群眾對政府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方便社會各方面的監督和批評。2010年各級政府要把公共投資、保障和改善民生、解決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等方面的政策落實情況,特別是在涉及財政支出項目,作為政務公開的重點,保證每個環節陽光操作、透明運行。要著力推進人民群眾關注的行政費用支出的公開透明,逐步做到開會、用車、出差、出國等費用及佔財政支出的比例,都清清楚楚地告訴群眾。中央國家機關要發揮好表率帶頭作用,對各方面廣泛關注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都要向社會公佈。要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堅持,深化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公共企業事業單位辦事公開,進一步暢通公開渠道。

    第四,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這是加強行政監督、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度的重要手段。要加快建立科學、簡明、有效的績效考核體系,把群眾評價作為重要標準,把政府績效考核同推進機關作風建設結合起來,把績效考核與幹部選拔任用結合起來,引導各級政府領導幹部樹立正確政績觀。要推進行政問責的制度化、規範化,嚴格責任考核,強化責任追究,督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履職盡責。要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績效管理制等制度,促進廉政勤政。當前,社會上對被問責幹部復出的議論很多,要嚴格程序、嚴格考察、及時公開,做到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切實維護問責的嚴肅性。

    第五,健全監督機制。各級政府要自覺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互聯網是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是群眾參與反腐倡廉的重要渠道。要進一步健全網絡舉報和受理機制,發揮群眾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的積極作用,注重對反腐倡廉輿情網絡信息的收集、分析,對網絡熱點問題及時做出回應。同時要支持、保證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實施專項監督。監察部門要緊貼政府工作,加強廉政監察、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保證政令暢通,改善行政管理,促進政府廉潔高效。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財政收支和預算執行情況、政府投資和國有資産的監管。要建立預防腐敗工作的協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