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霍小光 周英峰)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8日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這一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選出。
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是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擬訂的。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不超過3000人。
草案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的名額,由根據人口數計算確定的名額數、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和其他應選名額數構成。其中,按照人口數分配的代表名額為2000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人口數計算的名額數,按城鄉約每67萬人分配1名;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區基本名額數為8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應選的其他代表名額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律規定另行分配。
草案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36名,澳門特別行政區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2名,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另行規定。台灣省暫時選舉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13名,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台灣省籍同胞中選出;代表産生辦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規定;依法應選的其餘名額予以保留。
根據草案的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265名。
這個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少數民族代表的名額應佔代表總名額的12%左右。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1名代表。
草案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應選歸僑代表35名;婦女代表的比例應當高於上屆。
草案還明確規定,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基層代表特別是一線工人、農民和專業技術人員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上升,農民工代表人數要比上屆有較大幅度增加,黨政領導幹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屆有所降低。連任的代表應佔一定比例。
這個草案有待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