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通知》從哪些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怎樣落實,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能否有效規避?環境保護大檢查是否有時間表?公眾如何表達權利,參與監督環境執法?2014年12月9日10時,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和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孫振世作客中國政府網,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網友 愛我中華]當前環境保護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在一些地區還是存在的,《通知》有哪些新要求能夠破解這些問題?規範和約束環境執法行為? [曹立平]廣大基層執法監管隊伍非常辛苦,也非常努力。可是確實也存在一些個別的不作為、亂作為、不規範執法、不文明執法的個別現象,老百姓反映強烈,也是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強的重要方面。國務院《通知》對這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就是“陽光執法”。具體措施來説有這樣幾方面: 一是全面落實監管執法責任制。明確事權,省裏幹什麼,市裏幹什麼。省級在負責督查市縣級政府環境保護工作的同時,主要負責巡查和稽查,協調解決重大生態環境問題,協調處理重大環境事件,每年要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市、縣兩級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根據轄區環境監管工作任務、環境監管力量等,將本行政區域劃分成若干監管單元,逐一明確責任人、監管任務和監管責任。明確農村鄉鎮和城鎮街道環境保護工作任務,比如糾紛調處、協助執法、信息報告、宣傳引導等。 二是積極推進“陽光執法”。要求地方環保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監管執法情況和群眾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等信息。甚至提出來,可以邀請公眾參與環境監管執法,推動執法過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全面開展執法稽查。省裏每年要對30%的地市和5%以上的縣開展稽查,這個稽查是上級環境監管部門對下級環境監管部門的具體督辦措施,主要就是強化責任追究。對相關監察機關、對監管不到位的地方,特別是對政府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方面的一些情形要加強責任追究,要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建立倒查機制,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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