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群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通知》從哪些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怎樣落實,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能否有效規避?環境保護大檢查是否有時間表?公眾如何表達權利,參與監督環境執法?2014年12月9日10時,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和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辦公室主任孫振世作客中國政府網,與網友在線交流,並回答網友關心的問題。 [主持人]重點排污單位如何公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設施建設運行情況?並確保公開的信息公眾隨時看得到,而且是真實可靠的? [孫振世]企業環境公開工作受到廣大觀眾關注,對於重點排污單位的公開工作大家尤為關注,前幾年工作推進慢一些,法律依據不足。通知要求重點排污單位公開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情況,主要是依據《環境保護法》。《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第六十二條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近期,環境保護部將印發《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這個辦法在環保部網站上已經向全社會徵集意見。 [主持人]這個公開不是全部公開嗎? [曹立平]重點污染企業是強制性公開,不是強制性公開的企業我們鼓勵公開。 [孫振世]一是公開什麼。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強制性公開:基礎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生産地址、聯絡方式,以及生産經營和管理服務的主要內容、産品及規模;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徵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口數量和分佈情況、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核定的排放總量;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環境許可信息,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及其他環境保護行政許可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 二是如何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臺或當地報刊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同時可採取公告或者公開發行的信息專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信息公開服務、監督熱線電話;本單位的資料索取點、信息公開欄、信息亭、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場所或設施等符合信息特點的以上一種或者幾種方式予以公開。三是如何監督。主要還是要發揮公眾的監督作用。同時靠環保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的排污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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