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專差快件

第十七條 運營人通過專差方式承運快件進出境,應當按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向海關辦理備案審批等手續。經審核批准的,所在地海關同時發給《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見本辦法附件五),運營人憑海關所發證書辦理報關手續。

專差快件應當在運營人所在地海關指定的本關區內的口岸進出境,並按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辦理報關手續。

第十八條運營人應當將專差快件進出境的時間、承運路線、運輸工具航(車)次、專差的詳細情況等報所在地海關備案。前述情形需要變更的,運營人應當於變更前15日報請所在地海關核準。

第十九條專差快件應當使用專門的包裝,其總包裝上應當標注運營人名稱及”專差快件”字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和其它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快件中的下列物品,海關分別按照有關規定驗放:

(一)個人自用物品;

(二)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三)聯合國各專門機構、其它國際組織駐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四)外商常駐機構及其人員的進出境的公、私用物品。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進出境快件”係指運營人在特定時間內,以快速的商業運輸方式承運進出境的物品、貨物。

”專差快件”係指運營人以專差押運方式承運進出境的快件。

”運營人”係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經營進出境快件運營業務的企業。

”監管時限”係指進境快件自運輸工具向海關申報起至辦結海關手續止,或出境快件自向海關申報起至運輸工具離境止。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一:進出境快件運營人登記備案證書(略)

附件二:KJ1報關單(略)

附件三:KJ2報關單(略)

附件四:KJ3報關單(略)

附件五:專差快件登記備案證書(略)

附件六:專差快件標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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