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