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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是如何規定的?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13日   來源:公安部網站

  1.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

  2.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4.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5.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