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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香港來往的公證文書應辦理哪些確認手續?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14日   來源:外交部網站
   1.中國內地出具的公證文書發往中國香港特區使用前,應由中國外交部領事司辦理“確認”手續。

   2.中國香港特區發往中國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由中國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律師出具,並由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進行確認、傳遞。

   3.外國駐華使館、駐中國內地領館或外國駐港領事機構為其本國公民出具的公證文書,可在中國香港特區與內地直接使用,無須辦理領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