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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渡外國人有哪些強制措施?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4日   來源:中國人大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 對此內容的規定有以下幾條:

   一、對於外國正式提出引渡請求前,因緊急情況申請對將被請求引渡的人採取羈押措施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外國的申請採取引渡拘留措施。
   前款所指的申請應當通過外交途徑或者向公安部書面提出,並應當載明:
   (一)本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
   (二)已經具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指材料的説明;
   (三)即將正式提出引渡請求的説明。
   對於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申請的,外交部應當及時將該申請轉送公安部。對於向公安部提出申請的,公安部應當將申請的有關情況通知外交部。

   二、公安機關根據本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被請求人採取引渡拘留措施,對於向公安部提出申請的,公安部應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對方,對於通過外交途徑提出申請的,公安部將執行情況通知外交部,外交部應當及時通知請求國。通過上述途徑通知時,對於被請求人已被引渡拘留的,應當同時告知提出正式引渡請求的期限。
   公安機關採取引渡拘留措施後三十日內外交部沒有收到外國正式引渡請求的,應當撤銷引渡拘留,經該外國請求,上述期限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根據本條第二款撤銷引渡拘留的,請求國可以在事後對同一犯罪正式提出引渡該人的請求。

   三、高級人民法院收到引渡請求書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後,對於不採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響引渡正常進行的,應當及時作出引渡逮捕的決定。對被請求引渡人不採取引渡逮捕措施的,應當及時作出引渡監視居住的決定。

   四、引渡拘留、引渡逮捕、引渡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五、採取引渡強制措施的機關應當在採取引渡強制措施後二十四小時內對被採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進行訊問。
   被採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自被採取引渡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中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在執行引渡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被採取引渡強制措施的人享有上述權利。

   六、對於應當引渡逮捕的被請求引渡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取引渡監視居住措施。

   七、國務院作出准予引渡決定後,應當及時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被請求引渡人尚未被引渡逮捕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決定引渡逮捕。

   八、外國撤銷、放棄引渡請求的,應當立即解除對被請求引渡人採取的引渡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