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規定:對於外國提出的過境請求,由外交部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准予過境或者拒絕過境的決定。准予過境或者拒絕過境的決定應當由外交部通過與收到請求相同的途徑通知請求國。外交部作出准予過境的決定後,應當將該決定及時通知公安部。過境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事宜由公安部決定。《引渡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引渡的過境由過境地的公安機關監督或者協助執行。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引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