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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事官員享有哪些特權?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24日   來源:外交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對領事官員享有的特權的規定如下:

    1.領館及其館長有權在領館館舍、館長寓所和館長執行職務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國國旗或者國徽。

    2.領館館舍不受侵犯。中國國家工作人員進入領館館舍,須經領館館長或者派遣國使館館長或者他們兩人中一人授權的人員同意。遇有火災或者其他災害須迅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可以推定領館館長已經同意。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犯或者損害。

3.領館館舍和館長寓所免納捐稅,但為其提供特定服務所收的費用不在此限。領館辦理公務所收規費和手續費免納捐稅。

4.領館的檔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5.領館成員在中國境內有行動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國政府規定禁止或者限制進入的區域除外。

6.領館為公務目的可以同派遣國政府以及派遣國使館和其他領館自由通訊。通訊可以採用一切適當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領事信使、外交郵袋或者領事郵袋和明碼、密碼電信在內。

7.領館設置和使用無線電收發信機,必須經中國政府同意。領館運進上述設備,按照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8.領事郵袋不得開拆或者扣留。領事郵袋以裝載來往公文、公務文件及公務用品為限,應予加封並附有可資識別的外部標記。如中國有關機關有重大理由認為領事郵袋裝有上述物品以外的物品時,可要求領事官員或者其授權的人員在中國有關機關人員在場的情況下開拆;如領事官員拒絕此項要求,領事郵袋應予退回至原發送地點。

9.領事信使必須是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並且不得是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信使證明書。領事信使人身不受侵犯,不受逮捕或者拘留。臨時領事信使必須持有派遣國主管機關出具的臨時信使證明書,在其負責攜帶領事郵袋期間享有與領事信使同等的豁免。商業飛機機長或者商業船舶船長受委託可以轉遞領事郵袋,但機長或者船長必須持有委託國官方證明文件,註明所攜帶的領事郵袋件數。機長或者船長不得視為領事信使。經與中國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機關商定,領館可以派領館成員與機長或者船長接交領事郵袋。

10.領事官員人身不受侵犯。中國有關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領事官員的人身自由和尊嚴受到侵犯。領事官員不受逮捕或者拘留,但有嚴重犯罪情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逮捕或者拘留的不在此限。領事官員不受監禁,但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的不在此限。

11.領事官員的寓所不受侵犯。
       
    12.領事官員的文書和信件不受侵犯。

    13.領事官員的財産不受侵犯,但本條例第十四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14.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的管轄豁免,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協定或者根據對等原則辦理。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不適用於下列各項民事訴訟:
(1)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
(2)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産的訴訟,但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擁有的為領館使用的不動産不在此限;
    (3)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産繼承的訴訟;
(4)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的訴訟。

15.領館成員可以被要求在司法或者行政程序中到場作證,但沒有義務就其執行職務涉及事項作證。領館成員有權拒絕以鑒定人身份就派遣國的法律提出證詞。領事官員拒絕作證,不得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給予處罰。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和領館服務人員除執行職務所涉及事項外,不得拒絕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