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享有司法和行政管轄豁免。領事官員執行職務以外的行為的管轄豁免,按照中國與外國簽訂的雙邊條約、協定或者根據對等原則辦理。
領事官員和領館行政技術人員享有的司法管轄豁免不適用於下列各項民事訴訟:
(一)涉及未明示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訂的契約的訴訟;
(二)涉及在中國境內的私有不動産的訴訟,但以派遣國代表身份所擁有的為領館使用的不動産不在此限;
(三)以私人身份進行的遺産繼承的訴訟;
(四)因車輛、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中國境內造成的事故涉及損害賠償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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