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享有領事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二)不得干涉中國的內政;
(三)不得將領館館舍和領館成員的寓所充作與執行領事職務不相符合的用途。
《條例》第二十五條還規定,領事官員不得在中國境內為私人利益從事任何職務範圍以外的職業或者商業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