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對此有如下規定:領事官員所享有的管轄豁免可以由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享有管轄豁免的領事官員如果主動提起訴訟,對與本訴直接有關的反訴,不得援用管轄豁免;領事官員放棄民事管轄豁免或者行政管轄豁免,不包括對判決的執行也放棄豁免;領事官員放棄對判決執行的豁免須由派遣國政府另作明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