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職業病,對這個概唸有的主張寬一些,採用廣義的解釋,就是不僅限於是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應當將一些與工作有關,受職業有害因素損害的職業多發病納入調整範圍;還有學者認為,不僅要考慮物質因素引起的職業病,而且還應當考慮一些非物質因素引起的職業性疾病。對於這些主張的另一種意見是,當前對職業病的界定還是應當有重點,不宜過寬,法律草案中所確立的範圍是適宜的,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對於職業病,法律上所作的僅是一個基本規定,而更為具體的則是進一步地規定職業病的分類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這也就是由政府部門依照法律的授權具體規定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列入目錄的職業病是依法確定的職業病,又稱法定職業病,與前述廣義的解釋相對應,它是一種狹義的解釋。所以説,在理解和運用職業病防治法中,它所指的職業病並非是泛指的職業病,而是由法律作出界定的職業病。由法律授權國務院的衛生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職業病目錄,它可以更確切地反映實際情況,根據現實的需要及時地進行調整,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