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無須審查其經濟困難狀況。除此之外,條例對受經濟狀況限制的刑事法律援助情形也予以明確: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自訴案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摘自:《法律援助條例》)